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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办〔2023〕295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3-12-20 16:58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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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办〔2023295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见附件2)及身份证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见附件3)及身份证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所有继承人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或在登记部门由本人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证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见附件3)及身份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见附件3)及身份证明材料。

(二)继承相关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见附件4)。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4.亲属关系表(见附件5)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6.继承份额分配方案(见附件6)。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核验。

业务受理前,由申请人(遗产管理人和法定继承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等相关表格,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格查验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遗产管理人资格,并核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继承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经资格认定和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需补充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对遗产管理人需进行档案资料查询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关于权利人查询的有关规定办理,且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只用于办理相关继承业务,不用于其他目的或泄露查询资料。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附件:

1. 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格查验认定办法(试行)

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

3.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

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

5.亲属关系表

6.继承份额分配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