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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1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6日 |
桂自然资发〔2024〕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本征收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
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 |
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 ||
2(万元 /平方千米) |
系数 |
类型 |
系数 |
类型 |
2.5 |
简单型。主要包括沉积型煤、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粉石英、铁、锰、钒、钛、铝土矿、镁、磷、硫铁矿、盐类、砷、芒硝、石膏、重晶石、含钾砂页岩、膨润土、陶瓷土、泥炭、水晶等矿产;层状产出的砂岩型铜和海相火山喷流沉积铜矿、铅、锌等矿产;区域变质作用形成的铁矿、石墨等矿产;地热、水气等矿产;风化型铁、锰、钛、铝土矿、长石、高岭土、膨润土、陶瓷土等矿产。 |
1 |
草根阶段。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或者发现物化探异常。 | |
1.5 |
中等型。主要包括侵入岩浆地质作用形成的铁、钛、铜、铅、锌、钨、锡、钼、锑、汞、铋、金、银、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硫铁矿、砷、云母、脉石英、硅灰石等矿产;火山作用形成的锰、金、铜、沸石等矿产;热液型铜、铅、锌、锑、金、银、滑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萤石、脉石英等矿产;变质型石棉、叶蜡石、滑石等矿产;宝玉石类矿产。 |
2 |
普查阶段。发现并初步查明矿体或矿床地质特征。 | |
1 |
复杂型。主要包括岩浆作用形成的铬铁矿、铜镍钴矿;大型变形地质作用形成的韧性剪切带型金矿和变质核杂岩型铜、金矿;以及复合/叠加作用形成的矿产或难以判断成矿类型的矿产。 |
4 |
详查阶段。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 |
6 |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
注:1.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划分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执行。
2.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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