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本厅主动公开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 核定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自然资发〔2025〕6号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 核定价格的通知

2025-02-26 18:21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自然资发〔2025〕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研究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保障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改革顺畅有序,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因涉及转换系数尚未完成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的矿业权人,申报缴纳期限延长至2025年228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费源信息推送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做好费源信息接收核验和缴费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矿产

类型

矿种

转换方向

转换系数

能源

矿产

煤炭

选矿转换为原矿

0.92

石煤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0

天然沥青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0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5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有色金属

原矿转换为选矿

1.75

铝土矿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5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67

原矿转换为选矿

1.67

原矿转换为选矿

1.67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稀有金属(铌、钽、铍、锂、锆、锶、铷、铯)、稀散金属(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0

铂族(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非金属矿产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1

石墨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萤石

原矿转换为选矿

2.0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5

自然硫

选矿转换为原矿

0.50

硫铁矿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0

滑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75

重晶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75

方解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75

芒硝

选矿转换为原矿

0.50

钠硝石、明矾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50

含钾岩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3

金刚石(工业用)、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砷、碘、溴、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云母、沸石、毒重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0

高岭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0

陶瓷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0

膨润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1

泥灰岩、麦饭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松脂岩、火山灰、火山渣、浮石、粗面岩、泥炭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3

白垩、脉石英、粉石英、硅藻土、铁矾土、珍珠岩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0

宝石、黄玉、玉石、玛瑙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1

工艺水晶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0

宝石级金刚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81

注:1.广西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资源税征税对象原矿、选矿产品税率比值确定。

2.转换系数适用于矿业权人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2023〕10号文明确的计征对象不一致的情形。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序号

矿种

用途

温度

核定价格(元/立方米)

1

矿泉水

饮用矿泉水用途

-

137

2

地热

经营性洗浴用途

T<60℃

14

60℃≤T<90℃

19

T≥90℃

24

注:矿泉水、地热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