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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桂自然资发〔2025〕3号文件内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5〕2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0日 |
桂自然资发〔2025〕2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严格执行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结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厅决定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三、多元化土地供应和利用”中的“(三)入股(联营)方式使用”中的“9.缴纳费用。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使用入股(联营)土地的单位、个人承担”修改为“9.缴纳费用。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应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用地成本,待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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