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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4500-0-100-20190626-69250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 |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19〕6号 |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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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精神,整合相关职能,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进行办理,并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机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制定本通知。
(二)有关概念、审批权限和合并办理的范围
1.用地预审: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2.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审批权限: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级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合并办理:指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一个事项办理。
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均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的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单独核发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参照执行。
5.合并办理范围: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三)只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原有规定(桂国土资规〔2017〕2号、桂国土资发〔2018〕58号文)执行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或只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材料要求、审查内容和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1.材料要求。建设单位要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项目建设依据、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相关规划图等材料(具体见附件3)。
如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其中,如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拟选址的位置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暂不一致或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单位须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已批复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依据为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为已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审查内容。
(1)主要审查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合理等方面内容。
(2)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等方面内容。
3.审查流程。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会审岗位设置与用地预审一致),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单独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建设项目
1.材料要求。建设单位要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
告、项目建设依据、相关规划图纸和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具体见附件4)。
如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拟选址的位置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暂不一致或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单位须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2.审查内容。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等方面内容。
3.审查流程: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一致。
(三)只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材料要求、审查内容、审查流程按原有规定(桂国土资规〔2017〕2号、桂国土资发〔2018〕58号文)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度建设和审批系统建设。将选址意见书核发纳入建设用地审批报批“三级联审”审批平台办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三级联审”制度,制定审批流程,落实会审制有关工作。选址意见书核发的会审岗位参照用地预审设置。
(二)明确办理时限。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或单独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每宗报件可进行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为3个工作日,未按时补正系统自动退件,补正时间计算在审查时限内;“转外挂起”的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审批人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建设人员相对稳定、勤政务实、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才队伍。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步将现行城乡规划图进行矢量化处理,并入自然资源“一张图”数据库,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高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审批质量。国家未印制新版选址意见书格式之前,我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发原格式的选址意见书。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三级联审”流程图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三级联审”流程图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办理审查材料清单
4.单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查材料清单
5.关于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6. ××市(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批复
8.关于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报告
9. ××市(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初审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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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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