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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

2025-04-18 18:06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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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5〕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按照“在政府部门内部解决,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初审,上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以及其他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相应层级和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和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承诺办结时限为9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时间。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供应方案后,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含论证、公示、材料补正、报上级审批等所需时间。

三、证书要求

(一)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由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监制的格式和技术参数组织印制,核发证书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一式二份,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许可单位留存,同时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二)证书编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和规划许可类证书,应通过广西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平台,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获取并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涉密项目除外)。

四、实行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一)整合建设项目测绘业务。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建立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基于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4〕45号)文件精神,将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各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二)逐步合并多项验收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事项进行整合,逐步推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实现多验合一。简化建设项目审查事项,节约行政成本,尽量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统一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用地和规划许可应纳入广西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平台进行审批。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用地和规划许可审批职能,所有审批流程应按照受理、审查、批准三个环节进行,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简化申报材料。

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对设置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一律不得再让行政相对人提交,凡是在审批过程中前期已经获得过且无变化的材料,一律不得再让行政相对人提交。在土地供应阶段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广西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平台数据库中,贯穿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实现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加强监管指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进情况的跟踪、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如国家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按其执行。

附件:证书格式和技术参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26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