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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6〕3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海洋局:
为落实自治区建设现代化水网体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水利工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动水利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衔接支撑
(一)深化水利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加强水利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工程的用地空间布局。专项规划谋划阶段,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对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水利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专项规划编制阶段,水利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明确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重点内容、深度和表达形式,做深做实工程谋划,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建设年限、用地(用海)规模、建设内容和所在地区等内容形成项目清单,作为专项规划成果审批的必要条件,项目位置信息应尽量形成空间矢量数据;专项规划审批阶段,专项成果应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规划内容一致性核对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规划取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水利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规划成果纳入水利工程“一张图”,并同步移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人工智能+”自然资源“一张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工作,将水利专项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十五五”时期急需建设的水利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尽量做到落图落位。
二、加强前期工作论证
(二)做深项目可行性研究。水利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用地标准、设计规范等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同等深度的实施方案编制阶段),水利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充分运用广西自然资源慧选址系统辅助开展选址选线,尽量避让各类限制性因素,加强实地勘察并充分征求选址选线范围涉及的属地政府、村集体及相关权益人意见。水利、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合选址选线,从避让红线底线的充分性及占用的必要性、节约集约用地、征地移民、项目投资成本等方面评价分析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将选址选线和用地规模合理性等分析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岸线修复措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探索生态海堤建设。
(三)做实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水利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做深做实勘测设计和征地移民前期调查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选址选线尽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需会同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权益人进行协商后实施。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项目范围线应保持稳定,据此开展用地组卷报批。
(四)大力实施工程节地措施。水利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禁搭车用地、粗放用地。加强多方案比选,优化方案布局和建筑物设计,优先选用土地使用标准的中、低值,减少新增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节地评价)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结合行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条件采取工程措施节约用地:
1.水库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水库工程,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开挖现有水库消落带和淤积区、填高新增淹没区内农业用地并恢复其种植条件、选用占地面积小的坝型等工程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土地淹没。
2.水力发电工程,应优化工程总体布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积极采用设施集成、功能融合及其他先进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土地占用。发电厂房、管理设施等可优先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设计,减少地面建筑面积。
3.农田水利、城乡供水和排水等线性工程,应遵循水源(调蓄)“能用旧不新建”、渠道“能利用不新开”、渠线(管道)“能地下不地面”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4.防洪工程与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应因地制宜优化断面设计,优先采用调整断面形态或实施拓浚疏浚等措施,有效增大过流断面,提升行洪与调控功能。鼓励对堤防、沟渠、农村道路等设施进行协同整合与一体化建设,实现“一地多用、功能融合”。
5.水文工程,应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将办公、生活与监测区进行功能复合,实行一体化布局,减少用地规模。选用先进的水文监测技术与设备,通过技术赋能减少人工观测点的数量与占地面积。
6.水土保持工程,需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技术与模式,以坡面治理、沟道整治等工程措施为基础防控水土流失,同时推广农林复合经营、土地立体综合利用等复合利用模式,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7.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在保障工程安全建设和长期良性运行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减少土地占用。
8.工程建设的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永久工程用地或现状建设用地,减少临时设施规模和用地面积。临时设施施工方案尽量挖、填平衡,不占或少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便于后期复垦。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分类保障水利项目用地
(五)实行差异化用地管理。
水利项目涉及非农建设的,除以下情形外,应当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对不超过200平方米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小型拦水坝、小型泵站、取水塔、阀井、水闸、小容量蓄水池等引排灌设施,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含储备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垦造、恢复耕地自行补充耕地,或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林用草手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符合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手续。
可按农用地管理的情形。新建、扩建沟渠,以及兼具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功能、路基宽度不超过8米的检修维护道路,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垦造、恢复耕地自行补充耕地,或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林用草手续。
可按临时用地管理的情形。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服务工程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以及工程地质勘查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可以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以及取土场、弃土(渣)场,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施工支洞、施工围堰、施工竖井、固结灌浆区、制管厂及管片厂等自用临时辅助工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论证,确保可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纳入临时用地管理,但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可先行使用土地的情形。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项目,经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认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明确土地使用和恢复时限,建设单位要按约定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可办理先行用地的情形。需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水利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林、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因工期紧或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确需将水库水面淹没区作为项目先行用地的,淹没区用地与水利水电主体工程用地整体作为先行用地比例控制的基数。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涉及办理先行用林用草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执行。
四、优化要素配置和审批服务
(六)加强国土变更调查衔接。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在变更调查中应充分吸纳水利部门信息化、矢量化数据成果,及时更新地类,确保地类准确。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直报即审”模块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动态更新调查成果。
(七)加强用地用林用草指标统筹保障。自治区统筹保障水利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项目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由国家、自治区、市级按照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分级统筹保障林地、草原定额,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及特殊情形项目由自治区收集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八)提升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参照现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将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足额纳入项目预算和概算。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属于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具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垦造、恢复耕地或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充耕地具体要求。灌区工程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项目可结合垦造耕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统筹实施,增加的耕地,按规定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后,可优先用于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其他水利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项目制定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和经济调剂机制。
(九)推行用地用林用草并联审批。对单独选址的水利工程项目,推行用地用林用草并联审批,实行“一个口进出”融合系统、“一张底图”规范管理、“一次完成”现场勘测、“一并公告”用地用林、“一套材料”共同使用,推动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全流程协同。
(十)优化用地审批机制。单独选址的水利项目可根据施工等需要,分期申请用地,按照项目整体用地规模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其中,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市县级为单位,分段提出用地(林、草)申请。用地报批启动后,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地的批文到期的,无需重新办理。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即可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十一)明确调整用地情形。用地获批后,因初步设计变更等情形需要调整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取得批准项目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范围调整手续。调出的地块交由原用地主体使用。
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新增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符合占用情形。
(十二)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水利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4年。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清单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已批准临时用地(林、草),在复垦(植被恢复)期满前,由项目业主征得自治区水利厅同意并提出申请,有批准权限的市县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不得变相永久占用。临时用地到期后,项目建设业主要切实履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的法定主体责任。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用草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合并编制,探索开展并联审查。
(十三)优化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水利单独选址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可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根据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加强组织协调
(十四)强化工作协同联动。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要素保障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规划编制、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协调联动和服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水利工程“一张图”建设和更新,逐步实现水利管控要求和水利项目管理“上图入库”,推动水利、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各主管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实现空间布局、要素安排、审批实施、监测监管等全周期业务协同。
(十五)压实各方责任。各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及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项目用地涉及的自然资源信息、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批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指导协助项目加快用地预审、林地许可、草原许可、组卷报批等工作,及时完善土地供应手续。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严格项目审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做深做实前期工作,采取必要的节地技术减少新增占用土地(海洋),在预算和概算中足额计列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批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六)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科学安排工作时序,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对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本措施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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