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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政办函〔2023〕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6日 |
桂政办函〔20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在 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新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二)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全区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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