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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同时,中发﹝2017﹞4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
新时期,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出现了新格局: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不断成熟,管控、建设、激励约束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逐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
我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06〕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桂国土资发〔2016〕16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考核办法》。
二、问:本次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修订的内容重点围绕突出耕地保护、强化政府责任,立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着重解决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考核实施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调整了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善了考核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考核的奖惩措施和考核结果应用。
修订后,《考核办法》共24条,分为总则、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奖惩、附则等6部分,考核体系更加完善、规范。
三、问:各市县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是?
答:各市县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领导小组成员有哪些单位组成?
答:(一)地方各级耕地保护小组由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保、水利、统计、糖业发展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五、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实施主体是?
答:《实施办法》规定考核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
六、问:考核目标任务如何下达?
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下达各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下达的考核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七、问:修订后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有哪些?
答:我区修订后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内容的执行情况。
八、问: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组织形式如何规定?
答: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其他年份为抽查年,每年开展1次。各市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自行组织开展。在抽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自查情况选取3~5个市进行实地抽查;在期中检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在各市年度自查基础上,对各市开展实地检查;在期末考核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考核部门在各市自查基础上对各市开展实地考核。
九、问:考核工作有哪些奖惩措施?
答:一是考核结果不再分优秀与合格,而是采用综合评价排序的方式对结果进行通报。二是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并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指标奖励,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三是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并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十、问: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列为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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