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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重大决策部署,构建我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的开放发展新格局,需加快推进全区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但我区交通建设项目涉及市、县多,用地规模大,存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深度不足,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批复等审批环节协调衔接不足等问题,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选址变化较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级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法开展项目用地报批。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将“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对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为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全区交通建设项目及时依法依规用地,优化交通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流程,2018年9月,自治区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广西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印发《研究广西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纪要》(桂政阅〔2018〕81号),要求由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了自治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等6个部门和14个市人民政府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完全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9条。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变更、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保障三个方面,经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沟通,未采纳部分意见,未采纳主要原因是部分意见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部分意见不利于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以及不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三、目标任务
出台《实施意见》是为了按照严格管控国土空间布局的要求,明晰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各阶段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积极优化交通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流程,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协同,以交通建设项目尽快依法落地建设为导向,建立部门协作、前后衔接、规范高效的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新模式。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主要任务共六条,其中根据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用地报批三个阶段,提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开展土地利用评价、确定用地范围加快用地报批等要求,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项目拆迁安置用地、规范交通建设项目依法用地行为三个方面提出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加快用的地措施意见。相关要求从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推进交通项目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交通建设项目审核把关、规范开展交通项目征地前期工作三方面提出了要求。
关于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时,确定项目路线走向、技术等级、建设里程、路基宽度、新增建设用地等主要内容,将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交通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保障。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利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深入开展土地利用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避让优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及占用基本农田规模是否合理、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等,并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工程建设意见,并提前介入项目用地报批。在交通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后不得更改。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项目预审用地范围内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批复。关于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按照同一地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关于交通项目拆迁安置用地保障,在项目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回建用地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随同项目建设用地一同报批。关于规范交通建设项目依法用地行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等阶段,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求,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批复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随意改变项目选址范围;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用地范围施工建设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五、涉及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范围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等线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高速公路等线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均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用途管制: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建设用地审批:指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用途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八、有利举措
《实施意见》有利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深度,促进项目规划、项目选址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加快交通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方案顺利实施。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是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时,确定项目路线走向、技术等级、建设里程、路基宽度、新增建设用地等主要内容,将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交通项目建设提供用地规划保障。
二是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因项目部分选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交通建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规划修改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条件的,按规定修改规划、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可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是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要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认真组织征地调查,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组织建设用地报批,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参与配合征地调查、确认工作。
十一、注意事项
(一)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工程建设意见,在交通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方案、用地预审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及用地规模不得更改。经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深入研究后,确需进行重大更改且突破用地预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住建、水利、生态环保等部门进行充分论证,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批复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随意改变项目选址范围;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用地范围施工建设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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