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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0-11-23 00:00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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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要求,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为做好我区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和保障,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逐步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9月起,我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相关处室、社会公众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1条,其中反馈无修改意见7条,具体意见24条。反馈的具体意见,采纳18条,部分采纳6条。

三、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用地规划计划保障、规范停车场用地管理、鼓励空间综合开发增建停车场、促进存量挖潜和集约节约用地、完善停车场用地优惠政策、明确停车场产权登记及供后管理等措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6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加强用地规划计划保障。《通知》强调各地要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要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将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适时修订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城市停车场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明确各地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

第二部分是规范停车场用地管理。《通知》要求各地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除常规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停车场用地外,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进一步明确不同供应方式下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其中,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第三部分是鼓励空间综合开发增建停车场。《通知》各地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进行立体综合开发。《通知》支持持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场,但原则上不得配建附属商业设施,严禁搭车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同时,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部分是促进存量挖潜和集约节约用地。《通知》支持各地以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商圈)、居住区、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中心城区功能搬迁、更新改造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同时,允许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第五部分是完善停车场用地优惠政策。《通知》允许单独新建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允许配建附属商业建筑,但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同时,对利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及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各地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第六部分是明确停车场产权登记及供后管理。《通知》要求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停车场用地产权登记;加强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明确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停车场用地。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场用地要按照《通知》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城市停车场设施:指为社会性客车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垃圾运输车、工程救援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安全防护装置等。

城市公共停车场: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八、有利举措

《通知》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停车场建设成本。通过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降低了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同时,还允许一定比例配套商业等方式增加停车场收益,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设施建设。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知》参考借鉴了广东、重庆、河南等省市做法,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支持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效增加停车场供给。

(二)推进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加强土地供后管理。自治区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通知》参考借鉴了《南宁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后管理,允许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一、注意事项

(一)《通知》明确各地应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

(二)《通知》明确以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商圈)、居住区、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特殊地区,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功能搬迁、更新改造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上述挖潜新增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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