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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0-11-23 00:00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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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和常态化举措,也是今年全区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关于完善用途管制制度的统一部署,坚持探索创新、加强监管、规范标准要求,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体系及标准研究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现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许可职能,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建议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09月起,我厅组织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截至1030日,共收到修改意见37条。其中,采纳23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9条。

三、目标任务

出台《通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实现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现全域管控、统一规范和便捷高效,力争使我区建设项目全过程报建指标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个部分,主要就基本原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基本原则。

强调三点基本原则。一是全域管控。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周期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二是统一规范。依托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变更、延期、批后监管等程序。三是便捷高效。细分工程类型,细化分类指引,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材料,搭建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

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范围界定。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可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划拨类项目申请材料,精简为一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出让类项目除申请表外,增加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时限。通过规范和简化办理流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比法定的20个工作日减少了一半。

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范围界定。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材料。精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图件两项。

办理时限。规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论证、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所需时间,比法定的20个工作日减少了一半。

其他要求。包括方案审查、分期办理、承诺审批的情形等要求进行明确。

四是批后管理。

许可期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未获批准延期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的证书自行失效。

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调整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且调整内容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应依法先行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再依据修改后的详细规划依法从严确定。对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现场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规划核实。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在规划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五是保障措施。

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新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或修订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治区加快完善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注意做好与各地工程审批系统联通,加强对各地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并联或合并审批事项和流程、承诺办结时限等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

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直接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城市新区、开发区等,而且有能力承接的,可依法委托规划许可审批权限。承接规划许可审批的机关应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强化监督监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须在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上完成,而且各工作环节要全程留痕,并做好资料归集和监督监管,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严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是附件。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申请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所涉及范围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关许可变更、规划核实等规定。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规划核实等,均要严格按照《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八、有利举措

《通知》总体按照全域管控、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明确目标路径,界定适用范围、规范办理流程、加强批后监管以及系列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规范并统一全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以达到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的目的,是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周期用途管制和监督监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从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控向全域管控转变。两证的管理,不在局限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从而更好的实现与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衔接。

(二)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即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可参照以上要求办理。有效破解当前城中村等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的各项建设,因适用规划许可不明导致管理失位的问题。

(三)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重塑。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从而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中方案审查和分期办理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审查规则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通过组织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期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配套设施应先行建设。

(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积极探索推行承诺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小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数发〔202027号)实行承诺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请者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信用等情况作出决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标识承诺审批字样,明确有效期限,待承诺事项兑现并经核验无误后,收回承诺审批字样证书,换发普通证书。

(六)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出发,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附页),细分工程类型,细化分类指引,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材料,搭建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通过规范和简化办理流程,两证承诺办结时限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比法定的20个工作日减少了一半。

(七)严格批后监管,规范许可证书变更程序和要求。调整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且调整内容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应依法先行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再依据修改后的详细规划依法从严确定。对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现场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八)自治区加快完善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注意做好与各地工程审批系统联通,加强对各地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须在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上完成,而且各工作环节要全程留痕,并做好资料归集和监督监管,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九)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新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或修订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本地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并联或合并审批事项和流程、承诺办结时限等要求。

(十)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直接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城市新区、开发区等,而且有能力承接的,可依法委托规划许可审批权限。承接规划许可审批的机关应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十一、注意事项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按照本《通知》认真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各地应加强学习、交流和总结,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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