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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6-15 00:0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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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1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实施至今,已历时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需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

(八)《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

(九)《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0号)。

三、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力量先后到安徽、江苏、浙江等地考察园区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到柳州、梧州等地调研,听取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同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广西土地学会、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邵阳商会等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5条,其中采纳吸收11条,未采纳14条,不采纳的意见已经作了说明。

四、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制定产业园区用地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政策措施,建立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以促进产业园区节约土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1条,比原办法多2条,其中删除了原办法条款3条,新增条款5条,调整或修改条款内容14条。《管理办法》按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产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包括第一条《管理办法》的依据、第二条产业园区定义、第三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第四条产业园区四至范围管理、第五条产业园区用地布局要求。第二部分是入园项目的管理规定,包括第六条园区供地前推行区域评估、第七条项目入园政策规定、第八条探索实施标准地制度、第九条入园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关于弹性供地、单独供地、分期供地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项目用地的供后开发利用以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定,包括第十三条标准厂房建设、第十四条项目开竣工、第十五条开发利用规定、第十六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第十七条改变土地用途、第十八条供后监管。第四部分是关于产业园区评价考核以及升级扩区的规定,包括第十九条评价考核、第二十条升级扩区。

六、涉及范围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AB类产业园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C类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执行标准

《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政策规定,其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广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5年修订)》(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八、关键字诠释

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工业集中区。

节约集约用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产业园区四至范围: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体为边界,形成的封闭空间范围。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管理办法》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需要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这些评估评价事项由各产业园区统一组织实施,按区域评估,实现了评估结果区域共享,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减少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缩短项目落地时间。

(二)《管理办法》提出推行区域评价、弹性供地等,简化企业项目落地手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明确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与登记,对盘活存量标准厂房,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解决中小企业开办场所问题,降低中小企业投资成本有很大利好。

(三)《管理办法》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对园区内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在规划、资金、政策方面给予优惠。

十、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修订后与修订前相比,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删除不适应形势需求,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佳的条款,如多个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入园工业企业产出强度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在供地前核定产出强度,供地投产后企业生产也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考核难以操作,建议删除该条款。二是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情况,修改调整部分条款内容,如在《管理办法》第一条更新最新政策法规文件依据,在《管理办法》第二条更新国土空间规划的表述,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产业园区升级和扩区的内容。三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增加了产业园区四至范围、推行区域评估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等的条款,补充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政策规定。

十一、特色亮点

一是《管理办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响应民众呼吁,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很多惠民利民政策措施,包括在产业园区内推行区域评价,弹性供地政策,简化企业投资项目落地程序、降低企业投资成本;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对园区内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在规划、资金、政策方面给予优惠。

二是《管理办法》修订坚持统筹完善政策体系,在园区整体层面上,统筹产业园区用地布局优化、规模引导、考核评价等政策规定;在企业个体用地上,明确入园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开发利用监管、后续建设用地盘活再利用等政策规定,设计了一套对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全方位管理的政策体系,以实现产业园区节约土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

十二、注意事项

(一)强化产业园区四至范围管理。产业园区四至范围须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体为边界。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四至范围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对产业园区各类评价、考核、监管的范围应包含备案的四至范围。

(二)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是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三)严格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因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2. 土地使用权人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应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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