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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解读

2020-03-18 00:00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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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98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目前,我区除了南宁市、北海市、玉林市的市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其他市、县仍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为确保202011日新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我区土地征收工作平稳过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全区各市、县开展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202011日实施);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5.《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6.《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191223-26日,我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汇总与平衡报告》以公函(桂自然资函〔20193319号)形式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统计局、司法厅、原物价局、铁建办、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等13个单位的意见,其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林业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无意见、原物价局、铁建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司法厅共提出3条意见,分别是增加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影响相关说明、修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述、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司法厅提出的意见已全部采纳。

三、目标任务

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目标任务是:落实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完善新法的配套政策措施,划定征地区片范围和测算各区片补偿价格,为新法实施后的土地征收提供补偿依据,确保征地补偿平稳过渡。

四、主要内容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容包括:划定征地区片范围、测算各区片补偿价格,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本次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区共划分了340个征地区片,全区征地补偿价格平均水平为44269/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包括:征地区片范围、各个区片补偿价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时间、价格基准日期等。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11日起实施,价格基准日期为202011日。各个区片范围与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公布。

五、涉及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六、执行标准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20201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涵要求制定,遵照国标《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定级规程》的规定划定区片和测算价格。

七、关键词诠释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轮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为44269/亩,与2019年初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相比(42916/亩)上调了1353/亩,平均上调幅度3.1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我区各市县实施土地征收时将严格按照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届时,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将会提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可更好地体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传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差异主要有:

一是制定的技术方法和思路有差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征地区片,并分别测算市县区片内的价格。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乡镇为单元,采用的是以被征收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法定补偿倍数的方法测算补偿价格。

二是补偿价格水平有差异。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受限于法律规定,传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水平整体偏低。新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对此进行调整,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征地价格。

十、特色亮点

传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采用的是以被征收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法定补偿倍数的方法测算补偿价格,这种补偿标准存在考虑因素单一、产值及补偿倍数偏低等问题,造成征地整体补偿水平偏低、实际补偿费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差大等问题。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能够充分体现同地同价、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科学合理实施征地补偿,有利于统筹平衡被征地农民利益,化解征地补偿矛盾纠纷,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注意事项

(一)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063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1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1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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