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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建设标准(2020年版)》解读

2021-01-28 00:00     来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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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2019年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提出健全自然资源等级与价格监测体系,要求全面开展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订工作。

目前,尚无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相关数据库标准。为顺利完成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县开展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标准的数据库成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建设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二)依据。

1.《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术语和定义》(ZB A75 001—89);

5.《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2007);

6.《地图学术语》(GB/T  16820-2009)。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建设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调查监测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规划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广西方略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开元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金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共收到2条修改意见。经研究,2条均采纳。

三、目标任务

统一全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数据库结构、数据库内容与数据交换格式,促进广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数据的管理和共享。

四、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共分为八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提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数据库编制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提出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条文。

(三)术语。按照国家标准《农用地定级规程》(GB/ T28045-2012)和《农用地估价规程》(GB/ T28046-2012)等的要求,指出适用于本《标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明确了农用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土地信息要素中的基准地价信息要素。

(五)定位基础。明确了数据库采用的平面坐标系、高程基准、地图投影与分带。

(六)数据库结构定义。通过数据库组织管理、要素逻辑关系、数据库属性数据结构及属性值代码四个方面详尽阐述了要素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全区统一的标准,确保了全区成果完备、准确、规范。

(七)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明确了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交换数据内容包括所有空间数据、图件数据和元数据;统一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土地信息要素等空间数据以及文本、表格、栅格数据、相关审批文件的数据格式。

五、涉及范围

《标准》规定了全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建设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结构、交换格式及元数据等。

六、执行标准

广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数据库建设与数据交换要按照本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农用地级:在行政区内,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属性、社会经济状况和区位交通条件,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和实际情况需要,遵照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即根据一定的农用地定级目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定量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级别。

农用地基准地价:市县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数据格式:文件或记录中保存数据的一种形式,由数据类型及数据长度来描述。应满足记录所需要的全部信息、保证存储空间的充分利用和格式的标准化,利于数据处理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矢量数据:用坐标或有序坐标串表示的空间点、线、面等图形数据及其相联系的有关属性数据的总称。

属性数据:描述地理实体质量和数量特征的数据。

八、惠民利民举措

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改变了当前用地定级与价格评估没有统一的数据库标准要求的现状,促进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化及成果的应用。

九、《标准》与国家相关规范的主要差别

国家未出台相关标准规范。

十、《标准》亮点

《标准》为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配套标准规范,为各地编制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数据库格式,促进成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提高成果质量。

十一、注意事项

(一)《标准》对耕地、园地、林地、陆地水域等主要评估对象的相关属性结构进行规定,各地开展具体评估时如需增加工作对象,需依据本标准的命名规则和格式要求自行建立。

(二)《标准》中仅对广西农用地定级的推荐因素字段属性结构和属性代码进行规定,各地如采用自选因素,需依据本标准的命名规则和格式要求自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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