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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事项。2020年11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去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和厅相继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等文件,对规划许可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为全面总结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文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文件政策,更好指导全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厅对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文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我厅就《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厅相关处室、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截至11月27日,共收集到意见建议58条。经综合研判,共采纳意见28条、部分采纳4条、不予采纳26条。不予采纳部分意见多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或应当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意见。
三、目标任务
出台《通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并统一全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达到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的目的,实现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格管控、依法许可、统一规范和便捷高效,力争使全区建设项目全过程报建指标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个部分,包括基本原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管理、信息保密、保障措施和附件。
(一)基本原则。
强调四点原则:严格管控、依法许可、统一规范、便捷高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范围界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可参照办理。
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3.审查要求。明确分别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4.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范围界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搭建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图件。
3.审查要求。包括方案审查、公开公示、分期办理、承诺审批的情形等要求进行明确。
4.办理时限。规定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
(四)批后管理。
1.许可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2.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必须严格落实许可要求,非必要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必须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留痕,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后从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3.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五)信息保密。
敏感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涉密信息要按照涉密信息管理办法统一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工作创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或修订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是强化服务效能。对直接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城市新区、开发区等,且有能力承接的,可依法承接规划许可审批权限。鼓励市、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完善自建房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监管措施。
三是强化监督监管。规划许可审批须在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上完成,全程留痕,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七)附件。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申请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所涉及范围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关许可变更、规划核实等规定。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规划核实等,均要严格按照《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一)认真执行《通知》要求。《通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等文件精神,是规范全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按照要求认真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规划许可管控。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必须严格落实许可要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行承诺审批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具体要求和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项目清单;进一步明确并联或合并审批事项和流程、承诺办结时限等要求,研究制定本地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四)加强交流学习总结。《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按其执行。各地应加强学习、交流和总结,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厅管制处。
八、关键词诠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城镇开发边界: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标准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九、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总体按照严格管控、依法许可、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明确目标路径、界定适用范围、规范办理流程、加强批后监管以及系列保障措施,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出发,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附页),细分工程类型,细化分类指引,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搭建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通过规范和简化办理流程,两证承诺办结时限均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比法定的20个工作日提速超过70%。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在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文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桂自然资规〔2020〕14号文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主要差异有以下几方面:
(一)基本原则上强调依法许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基本原则上强调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明晰规划许可的范围界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范围界定为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界定为在国有土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搭建简易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补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补充相关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上补充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同时明确申请材料若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则不需提供,以规范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
(五)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要求。对方案审查、公开公示、分期办理、承诺审批的情形等要求进行明确。在方案审查中,3层及以上的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对依法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增自建房,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明确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依规定变更成果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在分期办理中,强调同期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承诺审批上明确,申请者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者信用等情况,核发标识“承诺审批”字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明确有效期限,待承诺事项兑现并经核验无误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的证书自行失效。
(七)细化许可变更的情形和审查要求。变更内容涉及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在不突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的规划条件事项的前提下,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许可的决定;涉及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的规划条件事项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变更容积率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八)细化规划核实流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九)增加了信息保密规定。敏感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项目名称、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涉密信息要按照涉密信息管理办法统一处理。
(十)强化保障措施。强化工作创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用地“三级联审”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等自然资源领域其他系统平台的衔接。强化服务效能,鼓励市、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进一步完善自建房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监管措施,严控新增自建房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特色亮点
(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推动国土空间严格管控、依法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各项管控要求,持续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强化规划许可监督监管。强调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即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可参照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破解当前城中村等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的各项建设,因适用规划许可不明导致管理失位的问题。
(三)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重塑。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从而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中方案审查和分期办理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的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明确审查规则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通过组织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期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积极探索推行承诺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小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数发〔2020〕27号)实行承诺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承诺审批模式,推动项目建设由“先审后批”向“先批后审”转变,进一步压缩了审批时限,优化了服务效能,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六)自治区加快完善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加快完善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用地“三级联审”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等自然资源领域其他系统平台的衔接,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注意做好与各地工程审批系统联通,加强对各地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须在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上完成,而且各工作环节要全程留痕,并做好资料归集和监督监管,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七)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直接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城市新区、开发区等,且有能力承接的,可依法委托规划许可审批权限。承接规划许可审批的机关应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蒋耘、郑冬霞
联系电话:0771-538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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