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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4〕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地籍调查工作有更全面地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等文件。各地沿用原有各类不动产调查测绘技术标准,积极做好地籍调查(原权籍调查),有力支撑了确权登记及有关工作。
随着自然资源事业的持续发展,原地籍调查工作存在协同不够、成果沿用难等问题逐渐凸显,如何更好的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对新时代地籍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的地籍调查工作应更加侧重于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管理和应用,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产权底板,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提供基础支撑,为明晰产权、定纷止争、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供根本保障,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发挥基础性作用。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2023年9月,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土地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从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地籍调查、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加快建设地籍数据库、强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等六大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抓好《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有关工作落实,加快推动地籍调查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地支撑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印发《指导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8日,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大数据局、人防办、海洋局等8个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2024年6月18日至6月24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截至日期,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反馈意见63条,其中修改意见36条(采纳22条,原则采纳13条,不采纳1条),无修改意见27条。期间,还到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等有关工作意见,并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目标任务
《指导意见》主要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一码关联”管地,将地籍调查工作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并利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推动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逐步构建全域覆盖、要素齐全、现势有效的地籍“一张图”, 全面夯实全区产权底板。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利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全区全面落实“一码关联”管地,将地籍调查工作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推动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逐步构建全域覆盖、要素齐全、现势有效的地籍“一张图”。
(二)工作内容。从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整合优化地籍调查事项、强化地籍调查业务支撑、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加快地籍数据库建设、推进地籍数据的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等六个方面提出工作任务。
(三)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示范引领、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经验推广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实施范围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
(五)《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建立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3〕12号);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地籍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481号);
七、关键词诠释
地籍调查: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全面查清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定着物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地籍数据库: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存储、管理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信息的数据库。
地籍图:按照特定的投影方式、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一定区域地籍要素的地图。
八、新旧政策差异
《指导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九、特色亮点
(一)总体明确地籍调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逐步实现空间全覆盖、权利全类型的产权底板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和管理。
(二)统筹推动地籍调查各项工作融合。《指导意见》围绕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服务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地籍调查与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各环节业务融合。
(三)推动实现地籍调查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导意见》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识码,贯穿土地、定着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一码关联”。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和查询追溯。
(三)整合优化地籍调查各类事项。《指导意见》坚持“同一标的物只调查一次、同一调查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逐步统一各环节技术标准,强化调查和测绘成果沿用互认,满足各环节需求,避免重复调查和测绘,降低办事成本。
(五)深化推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指导意见》坚持“建用结合、以用促建”,依托日常不动产登记、地籍总调查,充分结合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管理工作,按照不同成果类型,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和定期补充调查,实现地籍数据“日常+定期”动态更新。
十、注意事项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是地籍管理法定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地籍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
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实施主体单位)应严格落实地籍调查成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实施调查人员自检、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实施主体单位)质检和委托第三方验收或确认等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各阶段、各审批环节的地籍调查成果使用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等方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地籍调查成果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各阶段、各审批环节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既能满足业务审批需求,又能符合完整、一致、规范、准确、有效的地籍调查成果要求。
地籍调查最终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授权的审查机构,是地籍调查最终成果的责任主体,通过最终审查的地籍调查最终成果要及时更新地籍数据库。
鼓励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和注册测绘师参与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对地籍调查成果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保障地籍调查成果质量。
(三)强化工作协同。
各地要以不动产单元为地籍调查基本作业单位,推进“多测合一”成果运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识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建立全流程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推动地籍调查与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各环节业务融合,实现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
十一、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黄海军、覃婕
联系电话:0771-53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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