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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有更全面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是采取整治措施,对生产建设临时占用造成损毁和破坏土地进行修复,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是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已出台的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均对土地复垦有明确规定,作为顶层制度具有全局性和宏观性,但是在具体落实和操作层面还缺少一些指导性的文件,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为贯彻《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自治区领导有关批示,结合近年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涉及土地复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监管。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我厅起草《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第一次向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征求了意见,共征集得37条修改意见;2024年10月,第二次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局、第一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得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45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2024年12月,第二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共征集社会公众意见1条,在文件会签、厅专题会和厅务会研究过程中,共征集19条意见。汇总后意见总数为65条,经研究,共采纳47条,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14条。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加强土地复垦验收管理,强化土地复垦资金管理,搭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良好格局。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加强土地复垦验收管理、强化土地复垦资金管理共三个部分,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
1.优化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改进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审查方式。提出“鼓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并联办理”,确保审批、审查结果的一致性。
2.完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求。在原有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四项审查要求:
一是强调项目业主单位是法定的土地复垦责任主体。避免后续因为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复垦义务不履行,整改追责难落实;
二是要求土地复垦费用应足额编制、测算合理、规范使用。为依据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对土地复垦“全流程”监管的机制夯实基础;
三是要求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的内容和措施。落实了自然资源部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最新要求。
四是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采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涉及复垦后耕地面积减少、质量降低的,应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和具体措施。
3.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中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包括:
一是提醒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
二是提醒及时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明确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达到规划设计深度的,可不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三是督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利益,按规定租赁土地并支付合理租金,加强土地管护等;
四是督促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强调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
(二)加强土地复垦验收管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规范土地复垦验收权限,明确土地复垦验收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县域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
2.明确经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作为土地复垦验收的主要依据。
3.完善土地复垦验收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不再进行复垦;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符合相关要求的临时建(构)筑物可保留不拆除,经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按照新方案开展土地复垦验收。
(三)强化土地复垦资金管理。
一是加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管理。包括支持省级(含)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使用人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对出具的银行保函提出指导性要求;强调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只能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严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创新提出土地复垦义务人逾期未完成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或提取以银行保函形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部分可向土地复垦义务人追缴,实现了土地复垦费用闭环管理。
二是严格土地复垦费收支管理。明确过渡期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并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是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经费。明确纳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责清单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
五、适用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执行标准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土地复垦条例》;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51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七)《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
七、注意事项
(一)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是法定的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其土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达到规划设计深度的,可不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三)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方式,只适用于省级(含)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使用人。
(四)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属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只能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严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八、关键词解释
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动态总投资确定,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需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通知》简化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机制,提出鼓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并联办理。
(二)《通知》明确土地复垦方案应包含生态保护修复的内容和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
(三)《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求并已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的,可保留不拆除,经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按照新方案开展土地复垦验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避免投资浪费。
(四)《通知》支持省级(含)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使用人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土地复垦义务人资金压力。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一、特色亮点
(一)改进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审查方式。提出“鼓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并联办理”,确保审批、审查结果的一致性。
(二)完善了土地复垦验收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不再进行复垦;明确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临时建(构)筑物可保留不拆除,经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按照新方案开展土地复垦验收。
(三)规范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管理。强调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只能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严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创新提出土地复垦义务人逾期未完成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或提取以银行保函形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部分可向土地复垦义务人追缴,实现了土地复垦费用闭环管理。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解读人:文振钊
联系电话:0771-538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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