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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2021年8月10日,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文件施行以来,全区各级以该文为依据,全力推动6大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中化解,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鉴于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文已到期失效,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清零,尤其还有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缺乏政策依据,基层推进解决困难。为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成果,做好政策延续适用,持续深入推动解决更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原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文施行以来全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情况,并借鉴吸收海南、浙江等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就《指导意见》先后两次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动办,广西税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23个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71条,采纳69条,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78条,无意见15条。2024年10月,再次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采纳2条,无意见1条。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均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2条,采纳4条,不采纳9条,另有9条非意见建议。
三、目标任务
巩固近年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成果,做好政策延续适用,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再利用5年时间,持续深入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化解,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全区具有共性、普遍性的15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并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期限、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15类问题分别是:一是解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的问题;二是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或法定负责人失联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问题;三是解决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四是解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五是解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国有建设用地上独栋居民楼土地权属来源不全的问题;六是解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七是解决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用途与现行用地分类不一致的问题;八是解决建设用地批准或登记用途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调查地类不一致的问题;九是解决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用地实际使用范围超出供应地块范围的问题;十是解决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十一是解决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消防手续和人防手续缺失导致无法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十二是解决项目跨宗地建设和分割、合并办证的问题;十三是解决不动产因抵押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十四是解决不动产因查封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十五是解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因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五、实施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已明确的15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8月10日后新增不动产登记问题不适用于本意见。
六、执行标准
本《指导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新旧政策差异
《指导意见》与以前相关政策相比,提出解决的问题类型更多,涉及面更广,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路径办法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九、惠民利民举措
《指导意见》遵循“群众无过错即可办证”理念,在明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解决5类8种具体问题基础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登记主体缺失、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地类用途不清,以及跨宗地建设、涉及抵押查封、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15类25种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有利于解决更多的不动产登记难题。
十、特色亮点
《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而按现行政策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又无法解决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原则,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路径办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更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存量问题。
十一、注意事项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各级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既要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搭便车,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同时,要坚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不动产登记新增问题。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莫宗泉
联系电话:0771-538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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