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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进行了战略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锚定建设农业强区目标,高位推进全区乡村振兴工作。产业兴则农村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工作要求,我厅连续多年出台自然资源政策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桂自然资发〔2023〕62号)、《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等一系列支持政策。2024年4月,我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农办印发了《自然资源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先行推进工作方案(2024—2026年)》,聚力培育自然资源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先行推进县(市、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尽快落地。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仍存在对相关支持政策掌握不全面、运用不熟悉等情况,特别是农村产业项目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的实践案例较少,亟待出台指导性意见。
为更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及时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在总结省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系统梳理了国家和广西最新的政策,并结合收集的问题和实际需求,对原有部分政策条款进行了更新和优化,内容涵盖规划、审批、供应、许可、登记、监管全流程,并重点对基层关注的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不动产登记规程》;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8.《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10.《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13.安徽、上海、南京等10多个省(市)、县关于入股联营有关政策文件。
二、目标任务
聚焦用地各环节的难点堵点,从规划、审批、供应、许可、登记、监管全流程,梳理提出一系列自然资源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重点对基层关注的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有效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计五章,包含统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多元化土地供应和利用、鼓励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加大监管指导力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从引导产业集聚布局和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两个方面提出统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的相关政策。
(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从统筹规划空间保障、优先配置计划指标、优化用地审批程序、变更注销已有权利证书、分类办理规划许可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三)多元化土地供应和利用。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入股(联营)方式使用、按原地类管理、鼓励建设用地复合利用等5个方面梳理相关政策,拓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供应和利用方式。
(四)鼓励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从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程产生的相关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利用乡村存量房地资源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两个方面提出鼓励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相关政策。
(五)加大监管指导力度。提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从严格用途管控和做好动态监管、优化服务效能等三个方面加大监管指导力度。
四、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五、关键词诠释
(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展销、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的混合融合产业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
(二)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投入新企业或增资已有企业,入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至共同举办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相应股权。
(三)联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保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府批准文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使用土地,通过协议约定联营方式、联营收益及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有利举措
《通知》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针对规划、计划、供应、盘活等用地关键环节,系统、全面提出统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多元化土地供应和利用、鼓励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加大监管指导力度等5个方面17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自然资源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关政策,重点解决了当前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提升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在国家和广西出台的涉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相关政策要点的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更新和优化。比如,明确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时涉及有权利证书情形的,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按情形分类办理规划许可以及明确其核发依据;首次在自治区级文件中明确入股(联营)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审批流程的11个环节,同时明晰了入股(联营)的概念,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等要求,提出了风险管控原则。《通知》的出台,既保持了行之有效政策举措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提出优化和创新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土地政策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能力。
八、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应及时变更注销已有权利证书。明确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时,涉及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利证书情形的,应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避免后续出现权利纠纷。
(二)明确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操作。首次在自治区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制定了参考流程图,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成本费用、收益调节方法和风险管控原则,为基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入股、联营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对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混合利用提供了指导路径。鼓励进一步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满足乡村产业发展配套的停车、存储等需求。鼓励农村“三室一点”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鼓励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考虑用地的兼容性和弹性,单一性质的建设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30%的其他性质建筑用途。
九、注意事项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制度措施的建议,在运用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黄庆秋
联系电话:0771—538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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