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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5-11-06 16:05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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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广西现代化水网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2024年以来,我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陆续开展了重大水利工程用地保障攻坚行动、水利项目用地保障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调研了解了水利工程用地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其中,沟渠用地保障难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沟渠用地保障难题,我厅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相关情况,并争取到自然资源部的支持和指导。为落实自然资源部指导意见,细化明确操作层面具体要求,我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起草了《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我厅分别征求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自治区有关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5条。经研究,采纳11条,综合采纳12条,不采纳12条。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细化明确操作层面具体要求,提升沟渠用地服务保障效能,推动广西现代化水网加快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统一国土变更地类认定、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涉农项目谋划和实施等6个方面具体措施。其中:

(一)统一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明确《通知》适用的沟渠范围、地类认定标准及沟渠用地管理与国土变成调查成果的衔接等内容。

(二)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提出沟渠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也可申请对沟渠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三)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根据沟渠用地的不同情形,明确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和要求。强调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或建设占用审批。

(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明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两种情形的生态红线准入要求。强调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开工前要依法依规办理设自然保护地审批审核手续。

(五)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选址、可研、初设等阶段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审查把关,提出多方案比选、采取工程节地措施、开展节地评价等要求。

(六)统筹涉农项目实施。提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统筹谋划和工作衔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将沟渠用地纳入涉农项目一并实施,充分发挥政策、项目、资金集成优势。

五、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沟渠用地管理。

六、执行标准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三)《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40号)。

七、关键词诠释

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

八、有力举措

《通知》明确了沟渠用地的范围、调查标准及用途管制要求,提出了沟渠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红线底线的具体管控要求,优化了沟渠用地审批流程,有助于提升灌区等水利工程用地保障效能,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无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十、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沟渠用地范围,统一了沟渠用地的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标准,巩固了沟渠用地管理的基础。

(二)提出沟渠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明确沟渠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要求,鼓励将沟渠纳入涉农项目一并实施,缩短审批周期,降低建设成本。

十一、注意事项

相关内容已在《通知》中明确,无特别说明的注意事项。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部门:综合处

解 读 人:崔庆禄

联系电话:0771—538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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