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信息 > 审批结果 > 采矿权审批结果

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2007-12-08 10:05     来源:规划科技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7号令)的精神,为加强全区的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会审工作由厅领导主持,规划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参加会审的单位包括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土地勘测规划院。

二、审查对象

    各地、市、县(含防城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图件及专题规划报告。

三、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贯彻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用地方针,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是否符合该地、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镇总体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定范围内,城镇及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是否在国家控制指标内。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实施规划的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件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它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该地、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远景规划纲要。

(三)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资料。

(四)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料。

(五)上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

五、审查程序

(一)征求意见。规划处将各地、市、县上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资料,送各处室局及土地勘测规划院与自治区有关厅局征求意见。

(二)综合意见。各处室局及有关单位根据本身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一周内提交规划处综合。

(三)会审。规划处负责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厅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规划处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处的倾向性意见,向厅领导作书面汇报,提请厅领导主持召开会审会议。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做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或不批准的会审意见。

送审的规划数量较多时,可将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会审后,分别对各个规划做出审查结论意见。(四)报批。会审会议后,由规划处根据会审意见,写出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经厅领导签发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附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