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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审组织
预审工作由厅领导主持。预审准备工作由规划处牵头和协调。参与预审的单位包括办公室、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和地籍管理处。
二、预审范围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审查依据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报件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四)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标准;
(六)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补充耕地地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八)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等有关土地费用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土地权属和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各处(室、局)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如下分工提出意见并对其负责:
执法监察局:负责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耕地保护处:负责审查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有关土地费用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土地利用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标准。
地籍管理处:负责审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规划处:负责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地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公室:负责审查报件文字材料是否符合公文办理规范要求。
五、预审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处对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并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处(室、局);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时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处(室、局)在收到规划处送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表》和有关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规划处汇总。
(三)汇总、会审
规划处在汇总各处(室、局)意见的基础上,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厅会审,会审前规划处应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四)报批
经厅会审会议通过后,由规划处根据厅领导决定的意见,在会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批或转报文件,按照厅机关办文程序报厅领导审批。并由规划处分发报批单位和有关处(室、局),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转报国土资源部。
会审未通过的,由规划处根据厅领导决定的意见,在会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补充完善。
附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有关事项
一、主办:规划处
二、会办:办公室、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和地籍管理处。
三、报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必备材料和份数:
1、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原件6份)
2、预审申请表;(原件2份,复印件4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6份)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5、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在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应提交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意见;其建设压覆重要矿产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评估意见;其用地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和不压覆重要矿产的,提交项目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县县通二级公路项目,基本沿旧路改建的,不需附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有关材料。(原件2份,复印件4份)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已备案的,可提交项目用地范围的局部复印件);所提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能反映地理位置的,还应附项目用地位置图。(2份)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因资料过厚不便装订的,图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另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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