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4)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