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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2008-01-11 10:05     来源:规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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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全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函[1998105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7年第7号),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自治区、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须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组织审查工作。

地级市、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农业、交通、林业、旅游、环保、水产、畜牧、水利、电力、科技、计生、民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家、自治区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上一级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是否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集镇、村庄的预留建设用地是否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内,是否与城市、集镇和村庄总体规划相协调,其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衔接到位,与江河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划是否协调。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7年第7号)、《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国土[规]字第140号)的要求。

(七)乡(镇)规划重点审查其是否将县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及布局要求落到实处,土地利用分区是否合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的界线是否清楚,是否根据土地利用条件确定每幅土地的用途,并结合实际制定分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区域范围、目标是否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是否落实。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要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规划经评审验收后,按评审中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如涉及其他部门专项规划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协调不了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协调或申请上级有关部门裁定;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要召集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协调、论证;规划办公室要就规划方案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申报

各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行文,连同有关规划材料和图件,逐级申报。

地级市和地区级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南宁市和柳州市的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

上报自治区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各20份,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申请审批的请示5份,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各1份;南宁市和柳州市的规划另备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各40份,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申请审批的请示5份,图件2份,以便上报国务院。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收到报件后,批转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已按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则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各20份,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地级市或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的请示各5份,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县城(城市)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各1份。

乡(镇)规划经上级组织评审合格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转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规划,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20份,乡(镇)、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的请示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各5份,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各1份。

(三)审查

自治区、地级市和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转办的规划报件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属国务院审批的南宁市和柳州市的规划,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提出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级市和地区的规划,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划材料分送本级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综合提出审查意见;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和乡(镇)规划,由自治区土地行政部门根据其上级规划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的乡(镇)规划,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规划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对属本级审批的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拟同意批准、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自治区、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要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将该规划退回原上报机关,限期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自治区、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1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材料之日起15日内,要将意见书面反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协调解决,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四)批复

自治区、地级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规划材料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的规划,由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公布前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上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五、其他

(一)申请审批的请示和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审批的请示

l)根据哪些要求和规定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编制规划简要过程。

3)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求审批的简要理由。

2.审查意见

1)编制规划简要经过。包括规划工作起止时间,期间的协调情况及解决的主要问题,上级组织评审的时间及评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2)落实上级规划或上级下达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情况和本级规划确定的主要规划目标、指标。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情况;建设用地总量、新增量及占用耕地量,城镇和村镇建设用地人均控制指标,城市或县城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总规模、人均用地控制指标、新增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率、垦殖率、森林覆盖率、耕地复种指数及主要地类的产出水平。

3)重点用地区的布局情况。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率,保障粮食、蔬菜、糖蔗生产基地或其他名优特产基地、农业试验基地数量;城镇建设用地区中的城镇和规划的建制镇数量,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规模及其布局范围;落实自治区级以上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保护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区域范围、面积。

4)申报审批的要求和建议。

乡(镇)规划申请审批的请示和审查意见参照上述的要求,内容从简。

(二)将下级规划转报上级审批的请示,要对下级申请的有关内容确认,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表明本级人民政府对该规划的评价及要求审批的意见。

(三)自治区级规划的审查报批按《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函[1998105号)办理,管辖乡(镇)的城区和城市郊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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