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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审批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申报条件:
一、免缴条件: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二、减缴条件: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材料目录:
1、减免申请报告;
2、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三份;
3、申请免(减)补偿费应附具的资料一式三套:
①采矿权人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由说明,即免(减)的具体采区的矿体埋藏情况,包括矿体对应的地面水体、建筑物、交通要道情况对比图,探明储量、动用储量及消耗储量的质量和品位的证明材料;
②采矿权人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包括销售数量、价格、销售收入、采用的开采方法及开采成本等;
③有关财务报表等材料。
办理程序:
1、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报材料;
2、省厅主管部门提出免(减)额初步审查意见;
3、报厅领导签批;
4、省财政厅审查签批;
5、根据免(减)审批权限,超出两厅免(减)审批权限的,两厅联合向省政府报告;
6、下发免(减)额批文。
办理时限:未规定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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