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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审批有关事项

2008-09-17 09:46     来源:办文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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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业务处:地质勘查处

二、会办业务处: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三、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会办处室→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五、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人

1)转让申请书;

2)申请转让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含区块图);

3)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证明材料(标明项目名称的收据复印件);

4)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分年度工作量及费用明细表);

5)已完成的项目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证明(如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任务书等复印件);

6)申请人已完成的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地质报告(内附勘查区交通位置图、标明已完成的探矿工程和地质成果的矿区工程地质图;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内附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

7)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的,可不附具);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基本内容要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47条);

9)探矿权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符合规划、权属无争议及已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意见材料;

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同意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受让人(以不同的受让目的分别附具)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1)受让人或受委托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12)受让人受让后能满足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金证明;

13)受让人与受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受让人:

14)受让人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15)受让人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金证明。

3、资料要求

1)以上资料各1份,按顺序装订成一册,首页附目录;

2)除特别注明者外,均应为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资料(6)(地质报告)较厚的,可另册单独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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