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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登记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及时限

2008-08-07 09:44     来源:办文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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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业务处室:地质勘查处

二、会审业务处室: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四、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

  五、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会办处室厅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缴纳费用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六、收费项目:1、探矿权年度使用费2、探矿权登记费

  七、探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2份(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的照此提交);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原件 2张;

  3、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相应的委托书 1份,合作合资勘查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合同;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1份;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6、勘查工作设计书 1份;

  7、交通位置图1张;

  8、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  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9、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10、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1张;

  12、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 原件各1份;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2份(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与新立申请相同,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也是一式贰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原件 2张;

  3、勘查许可证 原件1份;

  4、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 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 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9、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  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10、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11、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复印件1份;

  12、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1份;

  1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改变前后的探矿权人和申请人营业执照 1份;

  14、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 原件1份;

  15、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1张;

  16、扩大范围的,应提交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 原件各1份;

  1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原件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原件 2张;

  3、勘查许可证 原件1份;

  4、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 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 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9、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  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10、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11、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1份;

  12、经年检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 1份;

  13、本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1份;

  14、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证明文件 1份;

  15、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1张;

  1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原件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原件 2张;

  3、勘查许可证 原件1份;

  4、首次保留的应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1份,

  5、首次保留的应提交勘查项目勘查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1份;

  6、首次保留的应提交勘查项目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证明资料 1份;

  7、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8、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1张;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1份;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1份;

  3、本勘查项目支出会计核算表 1份;

  4、勘查许可证 原件1份;

  5、资料汇交证明 1份;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一般要求

1、以上各种资料按顺序排列整齐;

  2、除特别规定外,申请资料均应签章;

  3、申请资料应以标准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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