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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材料

2008-06-06 09:38     来源:办文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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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办处室:矿产资源储量处

  二、办文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报领导审批打印盖章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四、报件所需材料:

  1、评审机构接受评审委托后,须将评审安排书面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须将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和登记。材料包括:

  (1)储量评审机构提供经盖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2份);

  (2)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每位评估师1份);

  (3)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国土资源厅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文或厅委托出让矿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

  (5)包含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6)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

  (7)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等(原件1份);

  (8)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3份);

   (9)地质勘查(普查、详查、勘探)项目需提交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报盘;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单独送审查明或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需交一套完整的相关材料(包括勘查报告、图件、评审意见、资料汇交证明、电子报盘等)。

  3、以上材料经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全部材料。第(6)、(7)和(11)项材料在备案或登记后,将退还评审机构或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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