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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2008-01-10 09:27     来源: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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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报条件:

    1、申请人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

    3、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材料目录: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

    2、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

    4、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5、技术人员清单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主要勘查仪器设备清单;

    7、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国土资源厅审查人员进行室内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国土资源厅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4、厅内会签会审后分管厅长核准;

    5、将资质核准结果在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厅长审核签发;公示有异议的,由主办处室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30日。

    收费标准:无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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