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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见附件)的要求。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探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的,按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要求组织材料,制作延续类别的探矿权管理系统电子报盘。
三、自
四、
五、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按《材料清单》及其要求认真编制所承担项目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探矿权申请人对其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出具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批准探矿权申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二)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三)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 1份;
(四)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提供合同),原件1份;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六)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七)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八)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和核查表,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各1份;
(九)以协议方式出让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成交确认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十)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
(十一)申请变更扩大范围的,还应提交阶段性地质普查报告、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拟扩大范围价款缴纳证明和原勘查许可证,原件各1份;
(十二)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
(一)变更勘查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现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变更缩小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4.勘查实施方案,原件1份;
5.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7.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提高勘查阶段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探矿权合并、分立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7.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9.申请探矿权分立的,还应提交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和经组织专家论证可行的分立方案,原件1份;
10.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4.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工商部门出具的改变名称的证明文件;
7.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改变勘查单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4.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6.申请人与拟变更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7.变更勘查单位同时改变原勘查实施方案的,还需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
(一)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探矿权较多的单位需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情况,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四)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五)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提供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六)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七)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八)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十)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申请
(一)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再次保留的,勘查单位可不盖章),原件1份;
(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首次保留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保留前探矿权范围及申请保留的探矿权范围和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注:探明的矿体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备案的详查以上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的20%以上(含20%),申请保留的范围应为探明的可供开采的矿体及今后开采需要的井巷工程、露天开采境界范围的水平投影范围]。原件1份;
(四)首次保留的提交上一年度经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
(一)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一)转让申请人:
1.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3.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材料(无国家出资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可不附具),复印件1份;
4.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勘查单位收到申请人用于本项目探矿权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和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费用及费用使用情况的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
5.已完成的项目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证明(有国家出资需提供有关资金下达文件,无国家出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国有资金投入的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已完成的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地质报告,原件1份;(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应附经有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的,可不附具),原件1份;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同内容要符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原件1份;
9.探矿权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符合规划、权属无争议及已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意见材料(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10.
11.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同意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12.转让申请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3.转让申请人企业章程以及所有股东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附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4.电子报盘1张;
(二)受让人(以不同的受让目的分别附具)
15.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
16.受让人有效营业执照和受让人或受委托勘查单位有效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17.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受让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受让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探矿权较多的单位需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情况,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18.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 1份;
19.受让人与受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受让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附具),原件1份;
20.受让人为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
21.受让后同时办理探矿权延续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另行申请;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
22.受让人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23.受让人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七、总体要求
(一)以上各种资料标记顺序号,按顺序装订成一册,首页附目录;
(二)除特别规定外,申请资料(含复印件)均应由探矿权人、勘查单位或双方同时盖章,协议或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章(多页的应加盖启封章);
(三)申请资料应以标准A4纸打印,银行对帐单等非A4格式的文件应粘贴到标准A4纸上。
(四)以上材料除提交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的探矿权管理系统电子报盘外,还须提交我厅规定格式的政务系统报盘(含所有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和普查报告为word文档,扫描有红色公章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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