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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06-27 10:39     来源:执法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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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全区土地利用管理秩序,现将我区8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例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占地建设各类产业项目

(一)桂林市临桂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工业园区设施案。20221月起,桂林市临桂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土地32.54亩(耕地22.57亩),修建园区道路和场地地面硬化作为工业园区设施。桂林市临桂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5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桂林市临桂区公安局,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移送桂林市纪委驻临桂新区管委会纪检组。

(二)梧州市藤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梧州临港经济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案。20209起,梧州市藤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藤县塘步镇土地388.64亩(耕地57.31亩),建设梧州临港经济区配套基础设施。藤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2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藤县公安局。

(三)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皇城坳大街东段项目案。20215月起,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防城区文昌街道土地139.75亩(耕地43.08亩),建设皇城坳大街东段路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21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防城港市公安局。

(四)百色市德保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陇怀排泥库扩容项目案。20231月,百色市德保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德保县巴头乡布念村集体土地335.24亩(耕地174.52亩),建设陇怀排泥库扩容项目。德保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6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德保县公安局。

二、侵占耕地建设环境治理、景观提升、挖湖造景项目

(五)钦州市钦南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钦州市主城区内河综合整治项目案。20211月起,钦州市钦南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钦南区尖山街道尖山社区土地95.34亩(耕地40.23亩),建设钦州市主城区内河综合整治项目—大榄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18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钦州市公安局,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移送钦州市纪检监察机关。

(六)来宾市兴宾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广西主要支流黔浔江治理工程来宾市城区治理河段项目案。20214月起,来宾市兴宾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西街道土地380.33亩(耕地22.21亩),建设广西主要支流黔浔江治理工程来宾市城区治理河段项目。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211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移送来宾市纪检监察机关。

(七)崇左市天等县某单位违法占地建设天等县都康乡安康村安康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案。20215月起,天等县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等县都康乡安康村集体土地30.8亩(永久基本农田13.54亩),建设天等县都康乡安康村安康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8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案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天等县公安局,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移送天等县纪检监察机关。

三、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建设“大棚房”项目

(八)河池市凤山县某公司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建设奇幻农庄项目。202212月,河池市凤山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占用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3.92亩(均为耕地)建设奇幻农庄。凤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于20236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13日,该公司将大棚内旅游景观设施、硬化地面和硬化道路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河池市纪委监委、凤山县纪委监委对凤山县人民政府等6个单位12名责任人启动问责。

以上案例涉及用地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甚至不顾三令五申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建设人造景观,反映出我区个别用地单位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落实依法用地责任不到位、耕地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的工作部署,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跟踪问效,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发现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坚决依法依纪移送,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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