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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5起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08-25 16:39     来源:执法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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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依法联合打击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现联合将5起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如下。

一、南宁市隆安县方某某采石场非法占地采矿破坏耕地案

2020年9月,根据南宁市隆安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南宁市隆安县公安局侦破何某深、施某献、方某正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14年9月起,犯罪嫌疑人租赁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方村龙洛山两块土地,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两块土地地面进行平整,并安装石料加工设备、地磅,用于石场石料的生产和加工,造成25.99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12月,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深、施某献、方某正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判处何某深、施某献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方某正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桂林市资源县邹某飞非法占地取土、采砂破坏耕地案

2020年9月,根据桂林市资源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桂林市资源县公安局侦破邹某飞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邹某飞以发展养殖及修路扩建的名义,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资源县瓜里乡白竹村石坪组梨嘴石山场和黄家冲山场内的林地、耕地进行取土、采砂,造成18.57亩林地和4.4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犯罪嫌疑人邹某飞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邹某飞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被依法追缴。

三、北海市银海区广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道路破坏耕地案

2022年6月,根据原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银海区分局侦破广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1年1月起,为填筑北海市向海大道立交桥扩建项目路基,梁某(广某公司项目经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委三合口农场柳北高速附近的土地上进行取土作业,造成50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6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四、贵港市港南区杨某文擅自占用土地采矿破坏耕地案

2020年12月,根据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区分局侦破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16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文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采矿,造成21.54亩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3.09万元。2022年6月9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某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

五、崇左市大新县黄某全非法占用耕地建路破坏耕地案

2023年7月,根据崇左市大新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大新县公安局侦破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2022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黄某全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崇左市大新县昌明乡东风村咪岜屯进行土地平整和修建道路,造成22.32亩耕地和76.73亩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6月,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黄某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以上的非法毁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严重破坏了耕地,不利于民生永续发展,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这些案件警醒社会各界,任何非法毁坏耕地行为,都逃不脱法律的追究。执法司法机关始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保持高压势态,任何试图通过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来牟取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毁坏耕地和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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