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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批)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单位住所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已进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的地质勘查单位(2012年第1批)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上述已办理备案的地勘单位可按《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探矿权项目的勘查工作(以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单位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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