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

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联系电话:0771-5388026;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9-13号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联系电话:0771-5595671、559567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厅政务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进行注册,填写《申请表》、上传身份证明材料,然后进行提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303室,邮编530028。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厅办公室或厅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分别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厅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本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2.不属于本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5.属于本厅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6.已移送档案部门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7.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本厅主办处(室、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厅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起草延期答复告知书,交由主办处(室、局)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主办处(室、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我要申请 我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