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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0〕37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5日 |
桂自然资发〔2020〕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全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探索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规划师是指通过社会招聘、选派挂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聘请任职的驻镇乡村规划管理人员。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全程服务”的工作原则,以1名以上乡村规划师服务覆盖1至3个乡镇的形式,从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方案策划、工艺培训等方面提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 乡村规划师具体职责如下:
(一)深入了解乡村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禀赋、区位条件、建设发展情况等,充分了解乡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等,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宅基地布局、农房管控、风貌塑造、规划实施策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参与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协助收集和梳理村级组织及村民对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需求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技术单位反馈。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答复或解决规划建设相关问题,共同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持续完善和有效实施。
(四)协助组织开展乡镇、村庄规划建设宣传活动,向村民宣传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参与规划制定、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五)协助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乡村规划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所在乡镇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建设事务的决策,并对乡镇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与报酬。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摘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五)对涉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就乡镇范围内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获得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乡村规划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乡村规划师管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应尽的职责。
(三)保证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原则上每月驻所服务的每个乡镇时间不少于7天。专职乡村规划师应按照各设区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工作时间要求开展驻镇服务。
第三章 选聘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愿望,品德优良,作风严谨,身体健康,扎实肯干,能够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
第七条 乡村规划师选聘的专业范围,可根据乡镇实际需求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结构工程等专业领域;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优先选聘熟悉当地风俗民情的专业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乡贤能人作为乡村规划师。
第九条 乡村规划师的选聘方式应根据当地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
可采取社会招聘、选派挂职、志愿服务、村民推举、退休人员返聘等多种形式进行选聘;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团队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人员开展个体服务;鼓励乡村规划师开展专职服务。
第十条 乡村规划师聘用期限可结合聘用方式和乡镇实际需求而定,社会招聘的原则上不低于2年,其他选聘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1年。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保障乡村规划师待遇,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标交易收入可优先安排乡村规划师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通过社会招聘、志愿服务、村民推举、退休人员返聘形式聘请任职的乡村规划师,薪资水平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挂职的乡村规划师,应按现行工资政策落实待遇。
第十三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职称评审、相关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方面,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乡村规划师,参加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事业单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根据不同选聘方式和相关要求,明确乡村规划师的履职方式、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具体工作标准等内容,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做好人员选聘工作,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市乡村规划师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组织评选优秀乡村规划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确保乡村规划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履职情况、工作纪律、廉政建设、评优推选等,同时为乡村规划师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尊重乡村规划师专业意见,激发和保护乡村规划师工作热情,不得向乡村规划师安排其他与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服务多个乡镇的乡村规划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乡村规划师采取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推选为优秀乡村规划师。获评为优秀乡村规划师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服务采购中作为加分条件,并予以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乡村规划师不得以乡村规划师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村规划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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