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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涉及国有农林场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3〕57号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涉及国有农林场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3-11-28 10:34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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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357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化推进“多规合一”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服务全覆盖,引导和促进国有农林场(包括农垦和农业农村系统的农场和种畜场、监狱系统农场、林业系统林场、华侨农林场等,下同)国有土地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助力乡村振兴和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做好涉及国有农林场的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总体规划引领

各地在开展市、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在国有农林场选址的合理空间需要,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安排其合理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有农林场自身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职工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产业集中区和转型监狱监区等区域原则上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鼓励各类项目优先使用国有农林场存量和现状建设用地。在“三区三线”已经划定的情况下,上述区域确有新的规划建设用地需求的,应按规定和程序调整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按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无法调整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纳入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并明确管控要求;单独选址项目列入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清单。同一国有农林场涉及同一个县(市、区)多个乡(镇)的,或涉及同一个乡(镇)多个行政村(社区)的,可将规划批准机关相同的多个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多个行政村(社区)村庄规划统筹考虑、合并编制。

二、规范详细规划编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村庄建设边界的国有农林场自身的职工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产业项目和转型监狱监区,用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国有农林场委托编制详细规划,并与相邻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上述区域用地规模小于100亩的,可编制简易版详细规划,明确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强度规划条件,其中分布在行政村(社区)界线内的飞地,国有农林场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可纳入所在行政村(社区)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国有农林场或分场为单元,编制国有农林场版的村庄规划。

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有地上建筑物的项目用地不在上述的详细规划、简易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国有农林场版村庄规划管控覆盖范围内的,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必要性、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强度规划条件,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

上述规划和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实施后30日内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规范规划许可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简易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国有农林场版村庄规划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是国有农林场范围内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实施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与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涉及国有农林场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各项工作。本通知试行过程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总结分析,加快研究制定详细规划、简易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国有农林场版村庄规划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的管理实施细则,探索上述规划和报告编制的重点内容、控制指标和成果要求。

盘活利用原国有企业因资源枯竭遗留或转型发展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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