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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2024-01-08 10:01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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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2〕27号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市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的分区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处理,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时,应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不采纳的理由一并报送。

第四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联席审查会议。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具社会公众参与及反馈意见情况、相关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与不采纳的理由。

第五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向社会公示的渠道应当是政府信息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中应当明确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包括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属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应召开联席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可邀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参加,审查重点包括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主要指标和管控要求等是否传导到位、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是否得到全面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审查,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情况确定具体审查组织方式,可以与设区市联席审查会议合并召开。

第八条 建立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实行规划编制单位回避制度,试行委托第三方承担技术性审查,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全程留痕制度,确保规划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九条 在审查报批阶段,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二)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及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有量,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落实和分解下达;

(三)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协调落实情况;

(四)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五)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内容;

(六)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

(七)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和魅力空间总体格局;

(八)重大交通枢纽、重大水利工程、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基础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九)城镇开发边界内,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区等安全风险底线划定情况;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建筑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十)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

(十一)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十二)市域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

(十三)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十四)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约束要求。

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请示中应明确审查结论。

第十条 在审查报批阶段,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包括:参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内容要求,并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深化细化。县级人民政府在请示中应明确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字报告(包括文本、说明书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二)图件;

(三)附表;

(四)规划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请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与不采纳的理由,市县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市县要与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一张图”系统功能评定工作,未通过评定的不得上报审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材料直接送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对符合上报要求的材料做好收文受理登记。

第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送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各单位修改意见集中反馈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县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30日内落实和督促指导完成规划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修改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则上在受理修改后正式上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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