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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

2024-01-08 10:21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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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2〕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一)控规是我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规合一”的重要环节和载体,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二、加强控规的编制组织

(二)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和管理范围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之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或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可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或修改控规,已经批复的控规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可以继续实施,有冲突的应进行修改;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他区域,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同步开展控规编制或修改的前期研究工作,确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后控规可以尽快完成编制审批。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之后,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尽快开展完成控规编制和审批,其中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做到控规全覆盖,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中拟开展各类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控规,其他暂无开发建设活动的区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内未编制控规的区域,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不得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

(五)各设区市、县(市)应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改进控规编制方法

(六)各设区市、县(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多规合一”的要求,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控规,不得以旅游规划、园区规划、景区规划等代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控规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七)控规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安全底线、历史文化保护、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基础设施、结构性绿地等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管控要求。

(八)各设区市、县(市)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控规作为开发建设的依据。

(九)分层级明确管控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要素、线性基础设施、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规模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片区及控规单元,并按层级合理制定管控要求,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规编制导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

(十)编制控规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同步建设规划数据库,未建设规划数据库的控规不得报批。

(十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控规编制导则及数据库标准,各设区市、县(市)要按照自治区要求编制控规和开展数据库建设,有条件的可在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深化细化。

四、规范控规审批程序

(十二)各设区市、县(市)应建立和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报请审议控规前,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议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控规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经批准后的控规及其规划数据库应当在批复实施后30日内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并做好与广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监督的依据。尚未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编制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四)严格修改程序,提高修改效率。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及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可依法依规制订控规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和正向维护的具体情形,简化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因现状资料精度不够、基础资料勘误、道路等线性工程实施导致地块边界微调等控规技术修正的,可由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

五、强化控规实施监管

(十五)各设区市、县(市)要落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十六)各设区市、县(市)要严格以经法定程序批复的控规作为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得以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更新改造方案、园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或方案替代控规,作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

(十七)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控规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控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控规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控规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和完善规划编制的“黑榜”制度。

(十九)国家或自治区在本通知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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