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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瑾瑜在活动中讲话
活动现场
2020年第三期《厅长在线》直播记录:
[上午10:00] 主持人: 广大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金土在线”的主持人,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
[上午10:00]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举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3期《厅长在线》活动,我们互动交流的主题是“深化用地用矿审批改革”。参加在线与广大网友互动交流的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让我来介绍一下他们,分别是:
[上午10:01] 主持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谢瑾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左旭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树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处长 罗讲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 周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处长李玉权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副处长蔡贺清 欢迎各位领导的到来。
[上午10:02] 主持人: 谢副厅长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们栏目的大力支持。今天我们“厅长在线”的主题是“深化用地用矿审批改革”。近年来自然资源厅围绕用地用矿审批改革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想请谢副厅长介绍一下自然资源厅在用地用矿审批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上午10:04] 谢瑾瑜: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到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用地、矿业权登记审批效率,我厅持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供给侧和“放管服”改革,在全国首创建设用地用矿审批的“三级联审”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功,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下放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材料和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效率显著提高。我区用地用矿“三级联审”审批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审批的效率、信息碰撞、审批流程规范化问题,对全面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2018年12月,中央、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主要领导给予了高度肯定,并作出了肯定性的批示。今年8月5日自然资源部陆昊部长来到我厅调研时再次给予高度的赞誉和充分的肯定。
[上午10:04] 谢瑾瑜: 今年,为积极克服疫情防控带来的不利的影响,自然资源厅主动担当作为,持续推进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放管服”改革,坚持需求侧问题导向,下放用地审批权,纵深推进矿业权登记“三级联审”改革,从注重审批向完善职能转变和提供优质服务转变,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了服务保障作用。
[上午10:06] 主持人: 好的,能不能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在用地审批改革方面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创新?
[上午10:06] 谢瑾瑜: 好的。我们在用地审批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处理好原已试点委托审批权与新承接审批权的关系,我们代政府起草了《关于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将除国务院授权的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全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通过授权和委托方式,下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2020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此次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放权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通过下放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权,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用地审批自主权,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破解项目用地落地难和落地慢问题,从而提高审批效率,项目落地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为更好地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署,我们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上午10:07] 谢瑾瑜: 此外,为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按照“放是原则,不放是特例”的要求,我们已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的自治区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给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
[上午10:09] 主持人: 由此看来,我区在深化用地审批改革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创新及突破,今年我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深化用矿改革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上午10:12] 谢瑾瑜: 好的,下面我就广西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情况作简要介绍。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个一定、一个全力”要求,推进我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4月我厅出台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1号文主要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抓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矿产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改革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是《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二十年以来最重大最全面的改革。
[上午10:13] 谢瑾瑜: 2020年5月1日,1号文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
[上午10:13] 主持人: 网友们如有与主题相关的问题可以随时提问。
[上午10:14] 初升的太阳: 请问放下去的用地审批权,如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上午10:14] 谢瑾瑜: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力。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实行国家、自治区、设区市三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区市可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采矿权。改变过去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种、投入等多种标准划分审批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即一个矿种,不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不论储量规模大小,都由同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2019年采矿权各类登记事项数量统计,改革后,自治区本级登记58个,仅占全区发证数的5.1%,设区市登记1071个,占比达94.9%。
[上午10:16] 谢瑾瑜: (二)放管结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规划计划管控。强化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实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大理石、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非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等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方案还需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我厅同意,以促进资源优质优用和产业布局优化。
[上午10:16] 主持人: 初升的太阳网友,您好,您提的问题我们已经记录,稍后会为您解答。
[上午10:17] 谢瑾瑜: 二是严格协议出让。可协议出让情形由原规定的5种减少为2种,包括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标高上下部探矿权。除此以外,全面实行市场化配置。
[上午10:18] 谢瑾瑜: 三是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明确2021年底前实行“净矿”出让试点,2022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矿”出让,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也要积极推进。
[上午10:18] 谢瑾瑜: 四是规范尾矿废石以及工程建设采矿砂石土管理。矿山形成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综合回收利用,按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应急排险清理的情形,明确不同处置方式。同时明确了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处置要求。
[上午10:19] 谢瑾瑜: (三)优化服务,全力保障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服务好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统筹自治区财政资金开展稀土、钨、铀以及铝土矿、碳酸钙等国家战略性矿产、自治区优势矿产的勘查储备;非金属类矿种不再新设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为重大产业、重大项目提供资源保障。二是服务好管理相对人。将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由最长3年调整为5年,每次延续、保留时间由最长2年调整至5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无法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登记的,可先行办理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将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合并为评审备案;除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外,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等12种情形的地质报告进行评审备案。三是精简登记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证明、勘查方案和评审意见书等15项报批材料;改变资料审核方式,强化信息共享,由受理窗口现场查验申请人资质证书(证照)、技术方案等信息;对关键材料实行容缺7个工作日受理。
[上午10:19] 人往高处走: 今年我区在矿政审批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
[上午10:20] 谢瑾瑜: (四)改革储量分类,强化权益管理。勘查阶段由原来的四个阶段调整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储量分类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其中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明确了采矿权标高上下部新设探矿权、办理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转让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资源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增列矿种和采矿权增加资源量、储量等情形的权益处置要求。
[上午10:21] 主持人: 人往高处走网友,您好,您提的问题我们已经记录,稍后会为您解答。
[上午10:22] 谢瑾瑜: 1号文实施后,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对推进广西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简政放权,有利于强化权责对等,减少行政管理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有利于改变以往“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局面,提高全区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水平,促进矿业结构优化调整,全区勘查开发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二是通过放管结合,在权力“瘦身”的同时,狠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范,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维护矿业权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是通过优化服务,取消部分审批要件和缩减政府审查范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四是通过储量和权益制度改革,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进一步摸清广西资源家底,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午10:23] 主持人: 好的,感谢谢副厅长的详细介绍,使我们深入了解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深化用地用矿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下面进行的是互动交流阶段,网友们如有与主题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提问。
[上午10:23] 逆风更适合飞翔: 请问什么情况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上午10:24] 主持人: 首先,我们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左旭阳回答网友“初升的太阳”的问题。
[上午10:25] 左旭阳: 好的。为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我厅配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每种情形都给出了详细的参考答案,市县可参照执行。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内容我也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上午10:26] 左旭阳: 一是关于授权和委托审批用地批复文件格式及盖章程序。 1.授权审批的批准文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自行制发,并加盖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公章。 2.委托审批的批准文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附件模板制发,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上午10:26] 左旭阳: 二是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程序。 1.授权和委托审批程序: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经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批次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采取一套审批流程,一个请示文、两个批复文(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委托审批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方式办理。
[上午10:27] 左旭阳: 三是关于用地备案了。 1.对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审批职权,依法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厅备案并由厅信息中心通过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报厅备案的用地报件材料全部实行无纸化备案。 3.经备案的电子报件,系统自动生成报件材料二维码标记,不得擅自改动报件材料。
[上午10:28] 左旭阳: 为了确保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理解最新政策,我们已于7月6日-28日在全区分期分片举办2020年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培训班,其中对广西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相关政策专门进行了解读,确保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效落实相关政策。此外我厅还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三级联审”系统随时抽查等方式,督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规范正确行使职权。我们适时开展委托审批职权行使和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上午10:28] 工作使我快乐: 请问什么情形下矿业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
[上午10:29] 主持人: 好的,我们请左主任继续回答网友“人往高处走”关于“今年我区在矿政审批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的问题。
[上午10:30] 左旭阳: 好的。2018年我们在全国率先开展矿业权“三级联审”改革,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大大减轻了服务对象的负担,获得了办事群众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用矿“三级联审”改革成果,提高全区矿政审批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今年我厅在全区全面实施矿业权登记“三级联审”改革。2020年5月29号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政审批“三级联审”改革的通知》,具体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上午10:31] 左旭阳: 一是建立市级矿政“三级联审”审批系统,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核标准、统一办理时限”。
[上午10:31] 左旭阳: 二是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一张图”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一张图”数据动态管理,形成一张底图、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监管平台,通过矿区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张图”数据使用权限,确保自治区、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数据一致,全面实现四四去、市、县三级矿政管理信息数据的动态共享和应用,提高矿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相互联系,建设满足矿业权登记、监管以及查询统计等需求的矿政管理信息化系统。
[上午10:32] 左旭阳: 三是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干部门在厅级材料清单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规范、精简材料。
[上午10:33] 左旭阳: 四是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申请人就近交件。在市、县政务窗口开通审批报件收件受理功能,申请人在审批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可就近选择通过市、县任何一级行政窗口交件。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我厅将进一步加强指导,确保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让服务对象共享改革成果,让办事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上午10:34] 主持人: 好的,谢谢左主任。网友“逆风更适合飞翔”,您提的“什么情况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问题,我们请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李玉权处长回答。
[上午10:37] 李玉权: 感谢网友的提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就是我厅的6号文的有关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及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依据的地质报告都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上午10:39]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处的回答。下面我们请矿业权管理处周文处长回答网友“工作使我快乐”关于“什么情形下矿业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问题。
[上午10:42] 周文: 好的,谢谢网友的提问。从这一次矿政管理改革整体情况来看,无论是国家还是部委出台的相关文件,突出了这次改革的重点,矿产资源是实现矿业资源国家所有这么一个特点,重点是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由此就必须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上午10:44] 周文: 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从自然资源部和我们广西出台的政策文件有一个是7号文,一个是1号文。7号文是《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1号文是从广西层面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今年5月1号起协议出让情形由原来的5种改为2种。
[上午10:45] 初升的太阳: 非常感谢行政审批办公室左旭阳主任对我提问题的回答,谢谢左主任。
[上午10:46] 周文: 具体来讲: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这里面包括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保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不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项目,这里面讲得很清,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这是一种情形。
[上午10:47] 周文: 二是基于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特别是实现同一矿山主体的考虑,对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利用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资源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这里面对金属类矿产的可以设探矿权和采矿权,非金属矿产的,除了普通建筑砂石土外,可以以同一方式出让原采矿权。尚未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由出让机关利用财政资金组织勘查或由原采矿权人报出让机关同意后自行勘查。
[上午10:48] 人往高处走: 谢谢领导的耐心解答。
[上午10:49] 主持人: 好的,感谢刚才各位处长的详细解答。谢副厅长,您看,参与节目的人越来越多,遗憾的是,因时间关系不能一一在此作答了。
[上午10:50] 谢瑾瑜: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提问,谢谢各位网友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转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并给予答复。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促进我们的工作。谢谢!
[上午10:50] 主持人: 广西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3期《厅长在线》活动到此结束了,欢迎大家持续关注自然资源创新工作,再次感谢各位领导莅临现场,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上午10:51] 晨晨: 感谢
[上午10:51] 逆风更适合飞翔: 感谢领导的耐心回答,收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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