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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召开砂石土类矿产 “净采矿权”出让政策解读视频会

2022-02-14 17:46     来源:本网     作者:李欣松 陈世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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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召开了文件解读视频会,面向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份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全区680名自然资源矿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线参会学习,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黎修旦出席会议并讲话。

黎修旦讲话

会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权处和权益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从文件需明确的问题及主要政策、政策文件依据、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用足用好政策的建议四个方面对文件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并在线回答了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具体问题。

据悉,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和开发的拟出让采矿权。我区从2022年起全面实行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鼓励推进其他矿产"净矿"出让,这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的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会议指出,“净矿”出让的前期工作如地质勘查、环境评估、土(林)地征收、已有矿山资产等协调处置工作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净矿”出让前期工作费用范围,由负责组织出让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核定程序进行认定、核算及统筹解决,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

会议现场

会议明确,实施“净矿”出让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竟得人须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对资源所在地的村委、乡(镇)投入专项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投入的具体比例和额度不做硬性要求。用于助推乡村振兴的专项投入,应在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须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科学合理设定,避免出现“搭便车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杀鸡取卵”等恶化营商环境的情况出现。不得另行巧设名目,将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投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购置车辆、办公设备等与助推乡村振兴无关的其他支出。

会议强调,“净矿”出让的工作费用核定程序和标准需符合有关行业和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出现“天价”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禁止由意向竞买人垫资,第三方(相关权益人)不得参与竞拍拟出让的采矿权。各地要严格执行新调整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不能借非净矿之名行“净矿”分成之实。同时,各地应及时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管理台账,实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年底两份文件印发后,引起了各地党委政府和社会投资者的关注,截至目前全区已完成5宗“净矿权”出让,成交价4.36亿元,取得了良好的开局成效。下一步,全区各地要增强推进“净矿”出让改革的责任感,依法依规确定出让矿权项目,做细做实前期工作,严格公开竞争出让,规范合同、经费及收益处置管理。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严格风险防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按改革政策要求执行到位,不推脱、不冒进、不打擦边球。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矿业权出让改革工作的实效,提高项目监管和审批效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完成《广西矿业权出让计划监管系统》的搭建和调试并逐步向全区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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