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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解读新修订《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

2020-03-27 15:34     来源:本网     作者:李欣松 黄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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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郑杰忠,厅利用处处长覃秋菊分别向新闻媒体介绍了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最新政策。新闻发布会由广西自然资源宣传中心主任黄晓辉主持。

郑杰忠介绍,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西工业产值总量、园区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例、超百亿园区数量、税收收入和占比等指标都得到了大幅提高。根据评估,2017年全区130个园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达0.88,比2011年提高了0.02;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平均值达7223.62万元/公顷,比2011年提高了4735.48万元/公顷;综合地均税收平均值达189.06万元/公顷,比2011年提高了75.5万元/公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2019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性指标: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新《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郑杰忠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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