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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常见问题(二)

2024-03-11 10:21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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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顺序

(一)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材料中亲属关系证明指什么?如何取得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是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证明,也可以理解为与去世的产权人发生继承关系的所有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为保证继承人资料的完整性,一般由公安机关、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亲属关系证明”一栏,已明确“不动产登记情况除外”,即有关权利部门应配合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三、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怎么办

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必须明确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才能判定继承关系,进而保障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实际操作中,被继承人父母辈的死亡证明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为了让群众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更加便捷,申请人可以通过调取被继承人或其亲属的单位人事档案、履历,拍摄墓碑照片,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等出具的书面说明等(需记载相关人员与被继承人关系及死亡时间),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无法获取的死亡证明。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一方尚健在,尚健在的一方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实际上放弃的只是去世一方的权利份额),属于尚健在一方本人的权利份额需要通过其他形式办理转移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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