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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需要哪些人到场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2条规定: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1)如相关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公证委托的形式,由受托人到场代为办理。
(2)如继承人是放弃继承权又无法到场的,则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如相关继承人拒绝到场或无法联系到所有继承人到场的,则无法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建议到法院办理继承权确权手续,再持生效法律文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二、凭遗嘱如何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规定遗嘱的效力以最后一份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效力有限。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1139条),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凭遗嘱办理的,首先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各类遗嘱的法定形式,并且必须所有继承人同时到场接受问询,了解是否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如无人对遗嘱提出异议,则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如其中有继承人表示对遗嘱存在异议的,且最终无法对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决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同样取得判决书后可直接到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三、为什么不能仅凭遗嘱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
仅凭遗嘱,登记机构无法完全确定继承权的归属,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
遗嘱首先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各类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对遗嘱进行确认,了解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
仅有遗嘱,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等更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书。
(三)
应保留弱势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四)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存在以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在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登记机构要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向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遗嘱是否存在异议。如有异议,则需到法院办理继承权确认手续,再凭生效法律文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注:仅凭遗嘱,不能绕过其他法定继承人直接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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