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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办〔2021〕3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 |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0〕156号)精神,现将《自然资源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落实告知承诺制
(一)明确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明确办理事项,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2021年1月31日前,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方可代为承诺。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申请人承诺的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五)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下联市、县(市、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二、加强监督监管
(一)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等事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健全告知承诺诚信管理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精心组织实施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持续优化完善。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目标落地见效;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形成上下畅通的反馈机制。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要率先推行,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附件:
1.自然资源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点击下载:附件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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