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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发〔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认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成效明显。但一些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够,服务意识不强,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减证便民举措,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让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在扎实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机制,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举措
(一)逐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工作程序优化和数据整合共享力度。根据不同登记类型特点,分类梳理业务办理流程,列出全流程所有环节,明确各环节涉及部门需要提供材料及质量要求,尽快实现从物理集成到信息集成,进一步简化环节和需权利人提供的材料,细化阶段性目标,确保五年内把除遗产继承以外的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造条件。2018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要分别压缩至15个、7个工作日内。
(二)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地要科学配置窗口数量,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税务、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实施一表申请、一次性受理等便民举措,实现从“多头找部门”、“多次办理”转变为“一个窗口”、“一次办成”,让企业和群众享受“一站式”便捷服务。不动产登记不得设立任何违规前置,不论是否办理了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交易确认手续,都不能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办理,在受理之后将相关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已经实施登记、交易“一窗受理”的地方,要严格实施“并行办理”,做到依法衔接,不得在内部搞变相串联办理,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实施“一窗受理”的市县占比要超过80%。
(三)扎实开展“减证便民”服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奇葩”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对确需保留的证明,要实行清单管理,对外及时公布清单,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材料。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承诺制,可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事后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申请人承诺存在虚假,给予严厉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四)不断拓展网上办理事项。各地要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功能,积极探索“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等“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推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查询、反馈等服务事项“能上尽上”,打造“不打烊”的“数字不动产登记”,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起来,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实现“最多跑一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探索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全自助办理”等,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2018年底前,各省(区)至少要有2个地市、10个县区实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4个直辖市、所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制定“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力争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
(五)积极延伸登记服务范围。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多措并举,推动五年内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将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全方位向乡镇街道、城乡社区、金融网点等延伸,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减少群众跑腿次数。通过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探索推进不动产登记跨县域、跨市域、跨省域的“异地可办”,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群众的办事需求。要逐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开放网络查询、申请服务端口,开展网上查询、预申请、预办理和预告登记,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具备自助查询功能的登记大厅占比要超过50%。
(六)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促进居民身份、户籍管理、婚姻状况、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原因材料等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共享应用。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共享服务,满足社会救助、子女上学等对不动产权证信息的查询需求,支撑实现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户口迁移等办事场景对本地区的不动产权证免提交,解决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凡是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或验证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或自我举证。
二、夯实基础,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
(一)尽快完成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各地应进一步做好登记资料移交和整理,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清理、关联挂接、补录补测和整合入库等工作,并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向部汇交。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并以县市为单位,及时向部汇交成果。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要在2018年底前先行完成。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同步开展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其他类型存量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工作。
(二)逐步开展历史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各地应在完成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基础上,通过查阅历史档案、梳理不同阶段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完成登记簿信息录入和纸质资料扫描,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关联理顺上下手登记关系,开展自首次登记到现势登记以来的历史登记数据清理整合工作,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逐步汇交,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全面提升日常登记和数据接入质量。各地应建立健全日常登簿和数据入库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规范登簿行为,要明确专门的“质量监督员”,由专人负责登记成果和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前的质量把关工作,确保登簿内容和入库数据的全面准确、不缺不漏,特别是对于权利人、面积、用途、抵押金额等数据信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准确填写。建立健全成果完善更新机制,对现有登记簿和数据库中登记内容缺失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尽快根据登记资料开展补充完善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数据接入的稳定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实时性的监测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反馈处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数据接入工作机制,定期检查数据接入报文和登簿日志上传情况,确保入库数据实时自动上传,并在当天业务办理结束后及时上传登簿日志。
(四)健全完善各级信息平台功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信息平台,通过全省数据统一归集或实时在线调用等方式,尽快形成以不动产单元和权利人信息为主线、关联相关权利信息的数据组织形式,实现全省域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可查询、可统计、可分析,支撑业务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不断拓展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应用,积极探索开展登记业务服务效能电子监察和电子证照库建设,实现业务办理全流程监管和动态跟踪,提高便民服务支撑能力。
(五)深入推进登记信息共享应用。各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依托信息平台,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申请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便利。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草等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坚持“需求导向、一数一源”、“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等原则,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范围、内容、方式等,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以权证内容为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
三、加强领导,确保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举措落地见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将具体任务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取消无谓证明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加大对登记资料移交整合、软硬件设备等协调力度和经费保障力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负总责,通过工作调度、示范引路、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推进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存量数据整合和平台接入等基础工作薄弱地区的督导。
(二)确保信息安全。各地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在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过程中,要筑牢安全防线,确保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网络和数据库的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等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监控,强化对设备、系统、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异常预警、处置,及时查补安全漏洞。建立健全信息平台日志管理和值守制度,加强在线数据防护和离线数据管理,统筹做好信息平台的系统容灾和数据备份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加大经验总结和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宣传本地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典型做法,促进相互学习借鉴。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全方位掌握企业群众的办事需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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