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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广西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意见

2025-09-15 17:02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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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稳妥开展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清理规范意见:

一、关于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登记问题

各地根据国家储备林项目土地性质、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选取适合的方式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一)关于国家储备林项目用地转移、抵押登记的问题。

国家储备林项目用地属于国有林地的,项目单位可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选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等权利性质;在国有林地抵押政策未明确前,暂不办理国有林地抵押登记(如后续明确相关政策,国有林地抵押登记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也不单独为森林、林木抵押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家储备林项目用地属于集体林地的,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关于提高破碎地块流转及登记效率的问题。

对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且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可依据流转协议为项目单位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对于已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但未登记,或已根据家庭承包合同办理了登记的(含已登簿未颁证情形),可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后,再逐宗为项目单位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在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可完善联户承包合同后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联户登记,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将经营权统一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权利人同意其经营权收归集体的证明材料、地籍调查成果、流转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对于实际由农户经营,但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在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可将经营权统一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后合并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

二、关于林地经营权多次流转,不符合连续登记原则的问题

对于林地经营权多次流转,不符合连续登记原则,但前手已取得林地经营权合法权属证书的,提交承包方或发包方关于同意林地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为最后一手流转的受让方办理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如已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合法权属证书为原林权证,还应先补录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对于林地经营权多次流转,不符合连续登记原则,又不能提交规范齐全的权属来源材料的,如属于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多次流转林地经营权情形的,提交承包方关于同意林地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为最后一手流转的受让方办理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后又多次流转的,提交发包方关于同意林地再流转的书面材料,为最后一手流转的受让方办理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以上各种特殊情况,收件要件均包含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法定收件要件。

三、关于林地流转合同到期原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问题

对于林地流转合同到期,原林地经营权权利人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承包方持到期合同及林权权属证书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关于林地已灭失的,权利人未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问题

对于因土地征收等建设用地占用情形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权利人未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剩余宗地只登记不发证,待权利人根据变化情况更新承包经营合同后,按变更后的合同申请登记时再发证。对于因行政界线调整或地质灾害等非建设用地占用情形,依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关于已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林地的问题

已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年度变更调查为林地的,应恢复为耕地,避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相关规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地块办理林权登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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