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土〔2015〕32号
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玉州区茂林镇沙井社区、鹿峰社区、鹿塘社区、新寨社区、鹿潘社区、茂林社区、山电社区7个社区的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地块一位于玉州区茂林镇鹿塘社区天鹅居民小组的水田、农村道路以东,鹿塘社区流塘、书房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南,鹿塘社区书房居民小组的水田以西,鹿塘社区天鹅、流塘居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及流塘组书房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北;地块二位于玉州区茂林镇沙井社区松古居民小组的果园、水田以东,沙井社区松古居民小组的果园、水田及鹿峰社区第8居民小组的有林地以南,鹿塘社区新屋居民小组的果园、水田以西,沙井社区松古居民小组的果园及鹿塘社区新屋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北;地块三位于玉州区茂林镇鹿塘社区南塘、流塘、书房、新屋居民小组的水田、农村道路以东,鹿塘社区南塘、流塘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南,鹿塘社区流塘、书房、榕根居民小组的水田以西,鹿塘社区流塘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北;地块四位于玉州区茂林镇新寨社区第2、4、5、6、7、8、10居民小组,沙井社区沙井、沙1、沙2、松古、横岭居民小组,鹿塘社区刘屋、城肚、天鹅、屋头、书房、榕根、流塘、福城、福茹、酒铺、陈屋、崔屋居民小组,鹿潘社区大科塘、邓屋、下科、鹿头居民小组;地块五位于玉州区茂林镇鹿峰社区第1、2、8、9、10、11、12、13、16、17居民小组,鹿潘社区大科塘、邓屋、林屋、鹿头、潘山、下潘居民小组,鹿塘社区福茹、榕根、天鹅、屋头、新屋居民小组,茂林社区茂林村1、2、3、4、麦1、麦2、旺久洞居民小组,山电社区古三、吴屋、谢屋、杨屋、贵地岭居民小组,沙井社区沙井1、沙井2、松古、横岭居民小组。以上5个地块范围内权属为玉州区茂林镇沙井社区沙井、沙1、沙2、松古、横岭、元东、元南、元北居民小组,鹿峰社区第1、2、8、9、10、11、12、13、16、17居民小组,鹿塘社区刘屋、城肚、天鹅、屋头、书房、榕根、流塘、福城、福茹、酒铺、陈屋、崔屋、新屋居民小组,新寨社区第2、4、5、6、7、8、10居民小组,鹿潘社区下科、大科塘、邓屋、林屋、鹿头、潘山、下潘居民小组,茂林社区茂林村1、2、3、4、麦1、麦2、旺久垌居民小组,山电社区古三、吴屋、谢屋、杨屋、贵地岭居民小组等7个社区的集体土地共23.9879公顷,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13〕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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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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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
73.404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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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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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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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园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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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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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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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
70.497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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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74.9775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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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
73.404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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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
73.404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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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
75.000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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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用地 |
58.080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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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 |
58.080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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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用地 |
58.0800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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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
58.0800 万元/公顷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另外,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玉林市征地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2804619。
201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