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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合政布〔2023〕1号
发布机构:合浦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3-01-05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北海市备用(第二)水源建设工程用地)

2023-01-05 00:00:00 作者: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合政布〔20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及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拟征收我县石湾镇兵岳、清水、石湾村民委员会;廉州镇插龙、大江、禁山、廉西、乾江村民委员会和泮塘居民委员会;党江镇流星村民委员会;星岛湖镇洪潮村民委员会以及收回大白水库、滚水坝水库、洪潮江水库、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合浦县公路管理局、合浦县水利局的土地,合计面积6.0774公顷(91.161亩),作为北海市备用(第二)水源建设工程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项目用地位于合浦县石湾镇兵岳、清水、石湾村民委员会;廉州镇插龙、大江、禁山、廉西、乾江村民委员会和泮塘居民委员会;党江镇流星村民委员会;星岛湖镇洪潮村民委员会、大白水库、滚水坝水库、洪潮江水库、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合浦县公路管理局、合浦县水利局辖区范围(详见项目选址界址图,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之日起,由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在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请上述范围内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土地征收(收回)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不得抢栽、抢种以及抢建(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临时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所在村小组土地征收(收回)工作完成,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小组常住人口利益相关者的分户登记及部分户口迁入手续;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涉及范围内的不动产报建、登记手续。属下列申请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或回迁原籍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现行户籍制度规定办理:

(一)因出生、补录户口等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

(二)因夫妻投靠、收养、驻军家属随迁等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

(三)因大中专毕业或退学、复转退军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申请办理回迁原籍的。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由县公安机关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四、如涉及林地的需项目业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林地使用手续。

特此公告。

    

 

        

            202315

 

 

 


编辑:     审核:4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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