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布〔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合浦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预公告》(合政布〔2022〕26号),经对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的国有土地1.4154公顷(21.231亩)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详见勘测定界图)。拟收回后作为合浦县交管大队白沙中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二、收回土地现状
拟收回的国有土地现状为乔木林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1 | 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 | 乔木林地 | 1.4154 | 73.5975 |
合计 | 1.4154 |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0〕15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 合计 (万元) |
合浦县国营山口林场 | 104.1699 | 8.4924 | 112.6623 |
合计 | 104.1699 | 8.4924 | 112.6623 |
六、被收回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收回上述土地涉及的人员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收回补偿协议。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3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及电话:陈绵妃,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13日